已浏览人数:1556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共35条。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涉及股权资产的司法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确定涉案股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由于股权资产的价值受企业内外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财务报表的账面值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市场价值,必须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实施尽职调查等专业程序方能对其价值予以合理评定、估算。但评估机构对涉案股权资产评估的实践并不顺利,当事人不予配合等一直困扰着评估机构和人民法院,导致对涉案股权资产的评估往往难以实施。《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01
亮 点
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可见,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
02
亮 点
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03
亮 点
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殊规则。
根据网络的特点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规定》对网络询价进行了规定,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有规则。此外,《规定》就网络询价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04
亮 点
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内容。
《规定》专门就委托评估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前后共计18条,从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到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从法院委托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异议的提出到审查处理、从评估结果的采纳到评估费用的计付等一系列问题,对委托评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委托评估新规则。
05
亮 点
在送达的基础上,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规定》规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明确了标准。一种发送方式是送达。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另一种发送方式是公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06
亮 点
新增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
《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每种方式是否收费,以及费用的计付标准均不相同。其中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两种方式均无需费用;当事人议价,不借助第三方,无需任何费用,除法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外;网络询价按次计付费用;委托评估的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07
亮 点
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
《规定》用了10条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中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到询价、评估,从异议的提出到拍卖、变卖程序的启动,涵盖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个环节,将财产查控与财产变价紧紧衔接在一起。
08
亮 点
由更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新规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规定》的施行,解决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同时《规定》的施行,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共35条。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涉及股权资产的司法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确定涉案股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由于股权资产的价值受企业内外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财务报表的账面值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市场价值,必须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实施尽职调查等专业程序方能对其价值予以合理评定、估算。但评估机构对涉案股权资产评估的实践并不顺利,当事人不予配合等一直困扰着评估机构和人民法院,导致对涉案股权资产的评估往往难以实施。《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01
亮 点
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可见,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
02
亮 点
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03
亮 点
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殊规则。
根据网络的特点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规定》对网络询价进行了规定,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有规则。此外,《规定》就网络询价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04
亮 点
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内容。
《规定》专门就委托评估与其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前后共计18条,从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到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从法院委托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异议的提出到审查处理、从评估结果的采纳到评估费用的计付等一系列问题,对委托评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委托评估新规则。
05
亮 点
在送达的基础上,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规定》规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明确了标准。一种发送方式是送达。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另一种发送方式是公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06
亮 点
新增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
《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每种方式是否收费,以及费用的计付标准均不相同。其中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两种方式均无需费用;当事人议价,不借助第三方,无需任何费用,除法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外;网络询价按次计付费用;委托评估的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07
亮 点
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
《规定》用了10条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中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到询价、评估,从异议的提出到拍卖、变卖程序的启动,涵盖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个环节,将财产查控与财产变价紧紧衔接在一起。
08
亮 点
由更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新规出台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规定》的施行,解决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同时《规定》的施行,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