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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明股实债”法律风险解读

已浏览人数:717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明股实债”法律风险解读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明股实债”投资模式

1

私募基金直接发放贷款: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2

股权 债权方式:投资方以注册资本平价或象征性价格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然后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委贷或直接股东借款的方式给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种类型在实践操作中存有争议,投资人认为依据税务总局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合理计入财务成本,不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其合法性得到确认。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定风险,不论是《贷款通则》或者更高院关于企业拆借合法性规制中,并没有允许或者禁止股东与标的公司的拆借,因此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3

产业基金借道PPP: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下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以产业基金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为PPP融资提供切实可行的新举措。投资人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由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给予PPP项目公司收益保障。

4

债转股模式:债转股模式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明股实债”,因为在转股时间到来前,实际上还是以债权形式存在。在实际交易结构设计中,首先将合同界定为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约定占有的股份,同时增资协议中约定一个过渡期,以此来回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风险

1、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是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一种模糊的状态,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如被法院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得不到定期收益;如果其被认定为借贷,因双方约定的收益未被作为利息处理,法院会以约定不明为由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通常是有过错的情形下);即使收益被作为利息处理,但是超过法定利率,超过部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得不到预期收益。

2、信用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操作模式中,投资人的权益往往没有设置相应资产的抵押、质押作为担保。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失衡等困难,很多企业会尽可能逃避债务,投资人即成为无辜受害者。

3、收益风险

“明股实债”模式存在两种收益风险:其一,在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标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明股实债”交易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应对之策

1、将投资款明确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

如果在投资方案以及交易文件中明确将投资款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案判决的重演。新华信托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本案中的投资款没有明确区分,而在一审中被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从而在破产清算中丧失了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2、明确约定回购条款

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回购条款,约定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大股东回购其股权,避免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3、约定清算优先权

为保护投资人的权利,一般可以做出如下的约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至少包括一名投资方委派的人员。任何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参与清算资产的分配。清算资产在向股东进行分配时,投资方应优先获得投资本金加上按每年按照复利计算所得的利息及应向投资方分配但未支付的股利和分红。此后,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所有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若有)。此外,该权利行使应当是首先按照公司法进行分配,然后进行股东之间的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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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明股实债”法律风险解读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明股实债”法律风险解读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明股实债”投资模式

1

私募基金直接发放贷款: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2

股权 债权方式:投资方以注册资本平价或象征性价格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然后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委贷或直接股东借款的方式给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种类型在实践操作中存有争议,投资人认为依据税务总局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合理计入财务成本,不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其合法性得到确认。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定风险,不论是《贷款通则》或者更高院关于企业拆借合法性规制中,并没有允许或者禁止股东与标的公司的拆借,因此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3

产业基金借道PPP: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下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以产业基金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为PPP融资提供切实可行的新举措。投资人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由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给予PPP项目公司收益保障。

4

债转股模式:债转股模式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明股实债”,因为在转股时间到来前,实际上还是以债权形式存在。在实际交易结构设计中,首先将合同界定为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约定占有的股份,同时增资协议中约定一个过渡期,以此来回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风险

1、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是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一种模糊的状态,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如被法院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得不到定期收益;如果其被认定为借贷,因双方约定的收益未被作为利息处理,法院会以约定不明为由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通常是有过错的情形下);即使收益被作为利息处理,但是超过法定利率,超过部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得不到预期收益。

2、信用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操作模式中,投资人的权益往往没有设置相应资产的抵押、质押作为担保。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失衡等困难,很多企业会尽可能逃避债务,投资人即成为无辜受害者。

3、收益风险

“明股实债”模式存在两种收益风险:其一,在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标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明股实债”交易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应对之策

1、将投资款明确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

如果在投资方案以及交易文件中明确将投资款区分为股东出资和股东贷款,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案判决的重演。新华信托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本案中的投资款没有明确区分,而在一审中被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从而在破产清算中丧失了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2、明确约定回购条款

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回购条款,约定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大股东回购其股权,避免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3、约定清算优先权

为保护投资人的权利,一般可以做出如下的约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至少包括一名投资方委派的人员。任何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参与清算资产的分配。清算资产在向股东进行分配时,投资方应优先获得投资本金加上按每年按照复利计算所得的利息及应向投资方分配但未支付的股利和分红。此后,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所有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若有)。此外,该权利行使应当是首先按照公司法进行分配,然后进行股东之间的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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