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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我们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 7 省市先行试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标志着该项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供水中断50多个小时,致使区域内超百万人用水受影响。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已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江苏省政府根据2018年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该起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权利人向事发地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未出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用26万元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该案成为全国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律师解读
此前,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权利人的确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但现行的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不健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及其赔偿权利人范围过窄,导致对于环境侵权人造成的环境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了“企业受益、群众受苦、政府买单”的困境。针对此种情况,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适用范围、试点原则、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性损害四个主要方面;在赔偿权利人方面,《方案》则授予了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损害索赔权;在程序方面,《方案》规定了赔偿的磋商程序,创设救济损害的新途径。同时,还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况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总之,《方案》是层面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具有诸多亮点与特色。
司法动态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我们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 7 省市先行试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标志着该项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供水中断50多个小时,致使区域内超百万人用水受影响。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虽已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江苏省政府根据2018年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该起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权利人向事发地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未出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用26万元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该案成为全国以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律师解读
此前,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权利人的确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但现行的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不健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及其赔偿权利人范围过窄,导致对于环境侵权人造成的环境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了“企业受益、群众受苦、政府买单”的困境。针对此种情况,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适用范围、试点原则、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相应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性损害四个主要方面;在赔偿权利人方面,《方案》则授予了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损害索赔权;在程序方面,《方案》规定了赔偿的磋商程序,创设救济损害的新途径。同时,还赋予赔偿权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况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总之,《方案》是层面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具有诸多亮点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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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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