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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04年4月21日,黄某与陈某等五人共同设立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黄某出资160万元,持股40%。
2006年9月2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甲公司增加投资1100万元,同意增加甲公司为股东;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股东黄某未参加本次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公司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投资1100万元,黄某未参加本次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未经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因此,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之规定,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04年4月21日,黄某与陈某等五人共同设立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黄某出资160万元,持股40%。
2006年9月2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甲公司增加投资1100万元,同意增加甲公司为股东;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股东黄某未参加本次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公司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投资1100万元,黄某未参加本次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未经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因此,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之规定,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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