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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已浏览人数:714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某日,孙某到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填写了取款单1000元并将钱取走。银行职员在当天下午盘点时发现短款90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是孙某多领的,于是便要求退还,但孙某不予承认。工商银行将孙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监控视频资料经省检察院技术处做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的经过属实,而且该银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数钱次数达33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士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孙某对此虽提不出反证,但却不认同,究竟银行的监控录像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呢?

律师解读

根据鉴定材料,柜员从柜台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且柜员数钱次数为33次,正好为99张余1张,故推算出正好是10000元。在被告提不出反证的前提下,应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银行作为一个防范风险极高的部门,其安全保卫措施包括监控装置系统已被公安机关准许和认可,银行和储户都已经知晓,其拍摄资料也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拍摄,也不存在偷拍或需经他人同意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9000元返还给银行。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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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某日,孙某到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填写了取款单1000元并将钱取走。银行职员在当天下午盘点时发现短款90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是孙某多领的,于是便要求退还,但孙某不予承认。工商银行将孙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监控视频资料经省检察院技术处做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的经过属实,而且该银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数钱次数达33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士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孙某对此虽提不出反证,但却不认同,究竟银行的监控录像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证据呢?

律师解读

根据鉴定材料,柜员从柜台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且柜员数钱次数为33次,正好为99张余1张,故推算出正好是10000元。在被告提不出反证的前提下,应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银行作为一个防范风险极高的部门,其安全保卫措施包括监控装置系统已被公安机关准许和认可,银行和储户都已经知晓,其拍摄资料也来源合法,不属于非法拍摄,也不存在偷拍或需经他人同意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9000元返还给银行。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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