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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甲于2015年7月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连续签订三次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该公司就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与甲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6日,甲向该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6月29日,该公司微信通知甲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30日终止。同时,该公司向甲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甲于2018年6月30日离职。
裁判过程 甲就双方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甲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双方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该案中,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甲虽亦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因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最终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可要求公司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综上,一审判决公司向被告甲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甲已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不续签构成违法终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终止与甲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与甲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甲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甲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甲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同意终止、同意续订或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日期: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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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15年7月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连续签订三次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该公司就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与甲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6日,甲向该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6月29日,该公司微信通知甲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30日终止。同时,该公司向甲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甲于2018年6月30日离职。
裁判过程 甲就双方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甲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双方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该案中,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甲虽亦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因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最终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可要求公司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综上,一审判决公司向被告甲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甲已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不续签构成违法终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终止与甲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与甲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甲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甲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甲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同意终止、同意续订或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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