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已浏览人数:1614

日期:2022-06-28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1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起草背景

现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1997年,共有40条。该司法解释在贯彻实施赔偿法,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保障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且行政赔偿审理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制定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起草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

始终坚持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等各类产权的重要使命。

始终坚持依法精准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职责。

始终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

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权益的内涵,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界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条规定,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

依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该规定严格落实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大大扩展了行政赔偿保护权利的范围。

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

为了进一步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将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诉讼要在对相关赔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判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二)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共三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司法解释增加了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起诉的规定;此外还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

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仅就共同侵权机关中一个或几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仅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被起诉的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实现行政赔偿诉讼救济途径的畅通和有效衔接

完善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十六条规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均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

解决了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款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且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款则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在符合相关起诉条件的同时,还需要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为前提作出了相关规定。

实现了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四)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规则,促进行政赔偿审判高质量发展

强化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款规定,针对当事人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既能够体现对当事人实体赔偿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赔偿诉讼的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赔偿诉讼的功能。

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完善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从而完善了行政赔偿法定构成要件。

科学界定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原、被告均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相关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区分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与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规定对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重大财物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五)明确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划分,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赔偿主体精准追责

明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款规定了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原则上,原告应当就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及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规定对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条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条对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行政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了行政分别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确定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规范了因第三人侵权但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界定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而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

(六)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的全面保护

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

《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更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款明确了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明确了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完善精神损害的规定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法院的判决方式,并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实现对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合法保护。

(七)完善案件裁判方式,推动行政赔偿诉讼实质性发展

明确主诉裁驳从诉一并裁驳规则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赔偿案件的判决应当明确且具体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方式,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错误或者赔偿决定在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方面违法,应当逐项说明并作出实质裁判;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通过赔偿判决的明确和具体化,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赔偿法》的规定,公正及时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对行政机关的精准有效监督,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案例列表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日期:2022-06-28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1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起草背景

现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于1997年,共有40条。该司法解释在贯彻实施赔偿法,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保障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且行政赔偿审理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有必要在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制定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起草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

始终坚持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等各类产权的重要使命。

始终坚持依法精准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职责。

始终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

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权益的内涵,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界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条规定,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

依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该规定严格落实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大大扩展了行政赔偿保护权利的范围。

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

为了进一步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将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诉讼要在对相关赔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判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二)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共三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司法解释增加了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起诉的规定;此外还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

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仅就共同侵权机关中一个或几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仅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被起诉的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实现行政赔偿诉讼救济途径的畅通和有效衔接

完善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十六条规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均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

解决了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款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且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款则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在符合相关起诉条件的同时,还需要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为前提作出了相关规定。

实现了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四)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规则,促进行政赔偿审判高质量发展

强化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款规定,针对当事人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既能够体现对当事人实体赔偿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赔偿诉讼的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赔偿诉讼的功能。

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完善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从而完善了行政赔偿法定构成要件。

科学界定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原、被告均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相关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区分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与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规定对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重大财物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五)明确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划分,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赔偿主体精准追责

明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款规定了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原则上,原告应当就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及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规定对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条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条对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行政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了行政分别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确定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规范了因第三人侵权但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界定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而行政机关又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分担。

(六)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的全面保护

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

《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更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款明确了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明确了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完善精神损害的规定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法院的判决方式,并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实现对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合法保护。

(七)完善案件裁判方式,推动行政赔偿诉讼实质性发展

明确主诉裁驳从诉一并裁驳规则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赔偿案件的判决应当明确且具体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方式,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错误或者赔偿决定在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方面违法,应当逐项说明并作出实质裁判;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通过赔偿判决的明确和具体化,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赔偿法》的规定,公正及时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对行政机关的精准有效监督,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