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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美”案看独立董事责任承担问题

已浏览人数:1598

日期:2022-06-28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康美药业”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29日、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公开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确认2017年4月20日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018年10月15日,两家自媒体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2018年10月16日之后,以“康美药业”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指数、百度资讯指数、各类媒体转载指数均呈现爆炸性增长。广州中院确认2018年10月16日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出《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责任人员)》(文号:〔2020〕24号),认定康美药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认定时任康美药业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未能依法履职,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康美药业及其董监高处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的高管包括: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

同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文号:〔2020〕6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同康美药业处罚决定书,对马兴田等6人分别采取终身或者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在禁入期间不得担任特定职务。

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顾华骏等11名投资者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2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经审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俊等11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4名自然人为被告。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广州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康美药业向原告顾华俊、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共计2,458,928,544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对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崇慧、张平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对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顾华俊、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康美药业案是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提起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独立董事制度简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

独立董事责任概述

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可能会造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章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独立董事管理公司事务时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独立董事没有有效行使职权时的民事责任;第四,独立董事因违反监督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五,因虚假陈述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独立董事可能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康美”案中独立董事责任问题

一审判决中,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正数的投资者共有52037人,获赔总额约24.59亿元,但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高管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其中,案件直接负责人员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承担了的连带责任,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尽勤勉义务,存在较大过失的时任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依据其过失大小分别承担了20%以下的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5名独立董事。但考虑到其不参与康美药业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了5%至1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广东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特殊状况,如不参与公司经营、过失相对较小,在判决中对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与内部董事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分别处理。

在对独立董事的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及其承担上,既不能让诉讼对独立董事毫无威慑作用,也不应完全要求承担重责,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建构,保障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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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康美药业”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29日、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公开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确认2017年4月20日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018年10月15日,两家自媒体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2018年10月16日之后,以“康美药业”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指数、百度资讯指数、各类媒体转载指数均呈现爆炸性增长。广州中院确认2018年10月16日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出《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责任人员)》(文号:〔2020〕24号),认定康美药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认定时任康美药业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未能依法履职,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对康美药业及其董监高处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时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的高管包括: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

同日,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文号:〔2020〕6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同康美药业处罚决定书,对马兴田等6人分别采取终身或者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在禁入期间不得担任特定职务。

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顾华骏等11名投资者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2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经审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俊等11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4名自然人为被告。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广州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康美药业向原告顾华俊、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共计2,458,928,544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对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崇慧、张平在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对判决确定的康美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顾华俊、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康美药业案是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提起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独立董事制度简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

独立董事责任概述

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可能会造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章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独立董事管理公司事务时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独立董事没有有效行使职权时的民事责任;第四,独立董事因违反监督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五,因虚假陈述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独立董事可能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康美”案中独立董事责任问题

一审判决中,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正数的投资者共有52037人,获赔总额约24.59亿元,但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高管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其中,案件直接负责人员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承担了的连带责任,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尽勤勉义务,存在较大过失的时任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依据其过失大小分别承担了20%以下的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5名独立董事。但考虑到其不参与康美药业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了5%至1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广东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特殊状况,如不参与公司经营、过失相对较小,在判决中对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与内部董事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分别处理。

在对独立董事的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及其承担上,既不能让诉讼对独立董事毫无威慑作用,也不应完全要求承担重责,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建构,保障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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