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公司视点︱庭外重组制度研究

已浏览人数:1536

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前言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九民会议纪要》第115条旨在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本文将就我国破产案件庭外重组制度作初步研究。

庭外重组制度初探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

1.债务转化为资本,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

2.债务移转。债务移转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对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4.债务豁免。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5.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6.削债。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7.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8.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营运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实现财务结构的调整。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比如:减免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二、法庭外债务重组

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破产重整),也可以通过非司法途径。所谓法庭外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之外,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再建型程序,也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一种特殊机制。

无论是什么样的拯救机制,本质都是通过调整债务人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既有合同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核心目的在于帮助债务人企业渡过财务危机,避免走向破产清算,并更大可能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三、法庭外债务重组的特点

1.不受司法的直接控制,属于法庭外的非司法性的程序。

2.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对债务变更和债权救济作出安排。

3.协议背景、协议目的和协议内容均具有特殊性。协议的背景是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并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实现困境企业的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协议内容以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为核心。

四、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优势

1.程序不受司法直接控制,当事人的自主性强,机制更加灵活。由于法庭外债务重组采取契约的机制,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企业的财务困境,而不受破产法规定的司法程序的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比司法重整更为灵活的模式。

2.债务人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降低。法庭外债务重组可以避免破产重整程序中高额的管理费用,降低成本,有利于债务人更好地保留公司的营运价值。债务人企业还可以避免因信息公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组的实施。

3.债权人对拯救过程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增加。由于债务人不能从法庭外重组中获得正式重整程序赋予债务人的广泛保护性权利,债权人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五、法庭外债务重组的缺点

相对于正式的破产程序,庭外重组存在以下不足:

1.分析债务人情况。正式的破产程序更加适宜分析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庭外重组通过短时间的谈判无法做到对债务人状况的全面分析。

2.惩治欺诈行为。正式的破产程序更适合处理与破产相关的欺诈行为。

3.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只有正式的破产程序才能调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行为并有可能依据破产法撤销某些偏袒性的行为。

4.多方谈判的困难。在法庭外重组,与的债权人谈判是十分困难的,而正式的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个不同债权数额、不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人集中谈判的机制。

相关案例

2016年6月更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其中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庭外重组模式入手,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实现了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

相关案情如下: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 留债 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启示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返回案例列表

公司视点︱庭外重组制度研究

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前言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九民会议纪要》第115条旨在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本文将就我国破产案件庭外重组制度作初步研究。

庭外重组制度初探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

1.债务转化为资本,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

2.债务移转。债务移转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对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4.债务豁免。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5.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6.削债。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7.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8.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营运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实现财务结构的调整。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比如:减免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二、法庭外债务重组

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破产重整),也可以通过非司法途径。所谓法庭外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之外,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再建型程序,也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一种特殊机制。

无论是什么样的拯救机制,本质都是通过调整债务人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既有合同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核心目的在于帮助债务人企业渡过财务危机,避免走向破产清算,并更大可能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三、法庭外债务重组的特点

1.不受司法的直接控制,属于法庭外的非司法性的程序。

2.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对债务变更和债权救济作出安排。

3.协议背景、协议目的和协议内容均具有特殊性。协议的背景是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并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实现困境企业的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协议内容以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为核心。

四、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优势

1.程序不受司法直接控制,当事人的自主性强,机制更加灵活。由于法庭外债务重组采取契约的机制,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企业的财务困境,而不受破产法规定的司法程序的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比司法重整更为灵活的模式。

2.债务人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降低。法庭外债务重组可以避免破产重整程序中高额的管理费用,降低成本,有利于债务人更好地保留公司的营运价值。债务人企业还可以避免因信息公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组的实施。

3.债权人对拯救过程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增加。由于债务人不能从法庭外重组中获得正式重整程序赋予债务人的广泛保护性权利,债权人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五、法庭外债务重组的缺点

相对于正式的破产程序,庭外重组存在以下不足:

1.分析债务人情况。正式的破产程序更加适宜分析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庭外重组通过短时间的谈判无法做到对债务人状况的全面分析。

2.惩治欺诈行为。正式的破产程序更适合处理与破产相关的欺诈行为。

3.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只有正式的破产程序才能调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行为并有可能依据破产法撤销某些偏袒性的行为。

4.多方谈判的困难。在法庭外重组,与的债权人谈判是十分困难的,而正式的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个不同债权数额、不同债权性质的债权人集中谈判的机制。

相关案例

2016年6月更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其中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庭外重组模式入手,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实现了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

相关案情如下: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 留债 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启示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