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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抵押,现已成为民间借贷中保证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通常做法。债权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来做抵押,其中以房产和高价值物品为主。但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因为嫌麻烦或者根本不知道抵押有时还需登记,同时也不清楚抵押登记的优势所在,便很少去办理抵押登记,自认为拿到一个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并非如此。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相关活动。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
赵先生曾经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把房本交由王先生保管。王先生拿着赵先生的房本已有两年多,其一直认为房本在自己的手里,赵先生没钱还款的时候还有房产可以抵债。直到有,王先生发现赵先生的房子已通过交易变更了所有权,这才知道赵先生早就去房管局补办了房本并就该房屋私下进行了交易。由于购房者是善意第三人,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找赵先生,赵先生早就无钱可还,即便诉讼判决生效,也无法拿到100万元,让王先生后悔不已。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如果王先生与赵先生就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便会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办理抵押登记后,赵先生未经王先生同意该房产就无法上市交易,即便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也会查询该房产是否处于抵押状态,如有抵押第三人会慎重考虑是否购买;当然也有一些买家贪图便宜,不去查询房产情况,从而交易,但由于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王先生仍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交易无效,从而保证抵押房产的安全,这就是抵押登记的作用。
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律师寄语
在生活中,很多人难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将自己血汗钱出借给他人,但是如何能让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且能按时回款往往是很多债权人更关心的问题。有很多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明明官司赢了,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令被告还款,却因为被告一无所有而不得不让执行中止,漫长的回款过程是大多数人不愿意却不得不经历的过程。因此,如遇抵押必登记,至少能让您的风险减少,执行回款更便捷。
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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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现已成为民间借贷中保证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通常做法。债权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来做抵押,其中以房产和高价值物品为主。但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因为嫌麻烦或者根本不知道抵押有时还需登记,同时也不清楚抵押登记的优势所在,便很少去办理抵押登记,自认为拿到一个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并非如此。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相关活动。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
赵先生曾经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把房本交由王先生保管。王先生拿着赵先生的房本已有两年多,其一直认为房本在自己的手里,赵先生没钱还款的时候还有房产可以抵债。直到有,王先生发现赵先生的房子已通过交易变更了所有权,这才知道赵先生早就去房管局补办了房本并就该房屋私下进行了交易。由于购房者是善意第三人,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找赵先生,赵先生早就无钱可还,即便诉讼判决生效,也无法拿到100万元,让王先生后悔不已。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如果王先生与赵先生就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便会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办理抵押登记后,赵先生未经王先生同意该房产就无法上市交易,即便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也会查询该房产是否处于抵押状态,如有抵押第三人会慎重考虑是否购买;当然也有一些买家贪图便宜,不去查询房产情况,从而交易,但由于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王先生仍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交易无效,从而保证抵押房产的安全,这就是抵押登记的作用。
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律师寄语
在生活中,很多人难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将自己血汗钱出借给他人,但是如何能让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且能按时回款往往是很多债权人更关心的问题。有很多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明明官司赢了,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令被告还款,却因为被告一无所有而不得不让执行中止,漫长的回款过程是大多数人不愿意却不得不经历的过程。因此,如遇抵押必登记,至少能让您的风险减少,执行回款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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