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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一定能够有效成立,有时也会出现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情形。导致合同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便是重大误解。只是很多人不知道重大误解的具体构成也就稀里糊涂的继续履行合同,殊不知这样对己是不利的。
何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
因重大误解做出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简介
2011年,严某带专家充分考察赵某越窑青瓷砚台盘后,反复协商以60万元购买。2012年,严某以鉴定结果为现代仿越窑青瓷作品、赵某欺诈行为使其重大误解致使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1.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系古玩收藏品,在签订合同前,严某已对进行察看,之后才决定购买,故不存在严某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买卖合同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买卖价格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属双方自愿买卖。
2.严某主张赵某虚构事实进行欺诈并使其产生重大误解,但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事实有责任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故依法判决驳回严某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买方严某在决定购买古玩收藏品前已携专家对其进行了充分考察,并详细了解了标的物,因而非系重大误解。除非买方严某有证据证明交易物品相关信息与卖方赵某明示或保证内容有重大出入,否则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一定能够有效成立,有时也会出现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情形。导致合同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便是重大误解。只是很多人不知道重大误解的具体构成也就稀里糊涂的继续履行合同,殊不知这样对己是不利的。
何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
因重大误解做出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简介
2011年,严某带专家充分考察赵某越窑青瓷砚台盘后,反复协商以60万元购买。2012年,严某以鉴定结果为现代仿越窑青瓷作品、赵某欺诈行为使其重大误解致使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1.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系古玩收藏品,在签订合同前,严某已对进行察看,之后才决定购买,故不存在严某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买卖合同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买卖价格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属双方自愿买卖。
2.严某主张赵某虚构事实进行欺诈并使其产生重大误解,但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事实有责任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故依法判决驳回严某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买方严某在决定购买古玩收藏品前已携专家对其进行了充分考察,并详细了解了标的物,因而非系重大误解。除非买方严某有证据证明交易物品相关信息与卖方赵某明示或保证内容有重大出入,否则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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