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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唐雪正当防卫案解读

已浏览人数:1231

日期:2022-06-10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厘米)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厘米)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

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学术观点


一、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

,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1)被害人李德湘从2019年2月8日23时起,就在酒后开始实施了对唐雪言语挑衅、砍唐雪家大门等一连串的不法侵害行为。(2)唐雪显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防卫行为。(3)唐雪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李德湘本人,并没有针对其他人。总之,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二,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将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而且要充分考虑到防卫人的利益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

本案需注意:(1)整体看待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2)要对比双方的力量。李德湘身高190cm,体育教育专业毕业,唐雪身高170cm,作为女性唐雪攻击力量明显小于李德湘的攻击力量。(3)要考虑唐雪对自己防卫行为的克制。唐雪出门后,并没有立即对李德湘实施反击行为。在李德湘冲上去踹唐雪腹部一脚后,唐雪只是拿出缺乏攻击性的削果皮的刀朝李德湘冲过去。在李德湘挣脱他人朝唐雪冲过去时,唐雪不得不挣脱他人对李德湘进行反击;唐雪是在削果皮的刀掉在地上的情况下,才拿出水果刀;而且,唐雪并没有特意刺杀李德湘的关键部位,只是胡乱挥刺。因此,难以认为唐雪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4)要动态地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要根据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及其类型、防卫手段与强度的必要性,以及所防卫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得出妥当结论。在李德湘酒后并非减轻攻击力量,是在多名男士也不能阻止的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并非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失。

第三,认定唐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可能面临着其行为是普通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的问题。刑法理论大多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款规定的是普通正当防卫,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等)。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注意规定。对一个正当防卫案件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第二十条款与第三款。即使按照通说的观点,对唐雪的行为也可以适用第三款。亦即,认定李德湘的行为属于“行凶”并不存在障碍。一方面,李德湘起先拿着菜刀去唐雪家。另一方面,即使后来菜刀被人夺走,但“行凶”并不以手持凶器为前提,拳打脚踢当然也是“行凶”。所以,认定李德湘当时的行为属于“行凶”,进而肯定唐雪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也没有障碍。

第四,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判断标准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与紧急避险不同的是,正当防卫不以“不得已”为条件。即使能够轻易逃避,也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诚所谓“法不得向不法让步”。唐雪即使愤怒也不影响防卫过当与否的判断。不管是防卫人还是一般人,对不法侵害行为很愤怒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一直在恐惧状态下实施防卫行为。况且,恐惧与愤怒也完全可以同时存在,愤怒更不意味着防卫人没有防卫意识。

二、陈兴良教授认为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唐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因此,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对于唐雪案也应当从行为是否过当与结果是否过当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行为是否过当?在唐雪案中,在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唐雪的行为属于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过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主要应当考察其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二是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应当考虑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候的主客观等各种因素;三是防卫行为的应激性。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是一种应激状态下的反应。在当时的应激状态下,防卫人对于防卫行为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因而难以准确地把握防卫强度。

虽然李德湘是在酗酒的状态下实施挑衅、滋事等一系列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险,并不影响对该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李德湘的侵害行为从2月8日23时左右开始,一直延续到2月9日凌晨1时左右,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所发生的数次冲突中,都是李德湘首先挑衅,尤其是在凌晨唐雪家人已经入睡的情况下,李德湘手持菜刀砍唐雪家的大门,惊醒唐雪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唐雪为防身,拿了两把削果皮和水果刀。唐雪出门以后,李德湘冲上去先踹了唐雪一脚。此时李德湘的菜刀已经被他人夺走,但对此唐雪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唐雪反握水果刀朝李德湘挥舞,刺中李德湘右胸部,致其死亡。从整个事态发展来看,李德湘不仅是不法侵害的挑起者,而且也是事端升级和矛盾激化的责任人。唐雪完全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防卫。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机械地根据防卫工具与侵害工具是否对等进行判断,而是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防卫行为是否必要以及防卫强度是否合理等进行考察。在本案中,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在当时情况下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李德湘深夜持刀上门进行不法侵害的特殊背景,笔者认为,唐雪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结果是否过当?防卫行为的结果过当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对于结果过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结果是否过当一般都存在与侵害结果对比的视角,但侵害结果没有现实化,而防卫结果却已经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将防卫结果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对比,以此确定结果是否过当;二是结果是否过当不仅要与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进行对比,而且应当考察这种结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三是防卫行为是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人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可能像在心情平静状态一样,能够对结果具有准确的掌控和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考察结果发生的具体情景。

在本案中,李德湘处于酒后神情混乱的精神状态,虽然口头威胁要杀死唐雪全家,但在主观上是否一定想把唐雪家人杀死,并不能确定。因此,就结果对比而言,唐雪致使李德湘死亡似乎是过当的。在本案中,如果唐雪故意将李德湘杀死,则显然属于结果过当。但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刀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是否属于结果过当还是值得探讨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结果过当究竟是客观考察,还是应当结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进行考察。对此,笔者赞同结合防卫人主观心理进行考察的观点。因此,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伤结果,故意追求该结果和过失造成该结果,在刑法评价上应当加以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对防卫限度作出合理的判断。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唐雪对李德湘的防卫行为,并不存在结果过当的情形。

唐雪正当防卫案,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死亡,但唐雪是在遭受李德湘酒后滋扰,数次上门挑衅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人身权利而实施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没有过当,过失造成的李德湘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尽管李德湘系酒后滋事,而且唐雪与李德湘是近邻,只要唐雪是在本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

律师解读

唐雪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款规定的正当防卫。

,从防卫意图看,唐雪系为了保护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李德湘醉酒后的一系列行为让唐雪怕自己和家人可能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到厨房拿了削果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无不当。

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李德湘对唐雪家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持续性、严重且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唐雪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李德湘酒后用菜刀砍砸唐雪家大门,唐雪开门查看,李德湘用脚踢唐雪,李德湘侵犯唐雪住宅、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雪有权实施防卫。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唐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本案中,唐雪持刀的反抗行为仅针对李德湘本人。两人被拉开后,李德湘跑开,唐雪没有实施追击和其他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笔者同意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李德湘身高一米九,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李德湘处于醉酒后失控状态,三四个成年人都劝阻不住,对于身高一米七、较瘦弱的唐雪而言更是不可能对抗的。对其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首先躲避进攻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防卫。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李德湘实施了一系列挑衅滋事的行为,危险在不断升级,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唐雪无法判断李德湘接下来的暴力加害会有多重。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第三,唐雪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精准判断会伤害到对方的什么部位。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十分苛刻。近年来,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等案例,既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唐雪案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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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唐雪正当防卫案解读

日期:2022-06-10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厘米)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厘米)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

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学术观点


一、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

,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1)被害人李德湘从2019年2月8日23时起,就在酒后开始实施了对唐雪言语挑衅、砍唐雪家大门等一连串的不法侵害行为。(2)唐雪显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防卫行为。(3)唐雪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李德湘本人,并没有针对其他人。总之,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二,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将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而且要充分考虑到防卫人的利益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

本案需注意:(1)整体看待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2)要对比双方的力量。李德湘身高190cm,体育教育专业毕业,唐雪身高170cm,作为女性唐雪攻击力量明显小于李德湘的攻击力量。(3)要考虑唐雪对自己防卫行为的克制。唐雪出门后,并没有立即对李德湘实施反击行为。在李德湘冲上去踹唐雪腹部一脚后,唐雪只是拿出缺乏攻击性的削果皮的刀朝李德湘冲过去。在李德湘挣脱他人朝唐雪冲过去时,唐雪不得不挣脱他人对李德湘进行反击;唐雪是在削果皮的刀掉在地上的情况下,才拿出水果刀;而且,唐雪并没有特意刺杀李德湘的关键部位,只是胡乱挥刺。因此,难以认为唐雪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4)要动态地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要根据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及其类型、防卫手段与强度的必要性,以及所防卫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得出妥当结论。在李德湘酒后并非减轻攻击力量,是在多名男士也不能阻止的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并非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失。

第三,认定唐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可能面临着其行为是普通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的问题。刑法理论大多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款规定的是普通正当防卫,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等)。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注意规定。对一个正当防卫案件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第二十条款与第三款。即使按照通说的观点,对唐雪的行为也可以适用第三款。亦即,认定李德湘的行为属于“行凶”并不存在障碍。一方面,李德湘起先拿着菜刀去唐雪家。另一方面,即使后来菜刀被人夺走,但“行凶”并不以手持凶器为前提,拳打脚踢当然也是“行凶”。所以,认定李德湘当时的行为属于“行凶”,进而肯定唐雪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也没有障碍。

第四,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判断标准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与紧急避险不同的是,正当防卫不以“不得已”为条件。即使能够轻易逃避,也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诚所谓“法不得向不法让步”。唐雪即使愤怒也不影响防卫过当与否的判断。不管是防卫人还是一般人,对不法侵害行为很愤怒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一直在恐惧状态下实施防卫行为。况且,恐惧与愤怒也完全可以同时存在,愤怒更不意味着防卫人没有防卫意识。

二、陈兴良教授认为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唐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因此,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对于唐雪案也应当从行为是否过当与结果是否过当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行为是否过当?在唐雪案中,在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唐雪的行为属于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过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主要应当考察其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二是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应当考虑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候的主客观等各种因素;三是防卫行为的应激性。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是一种应激状态下的反应。在当时的应激状态下,防卫人对于防卫行为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因而难以准确地把握防卫强度。

虽然李德湘是在酗酒的状态下实施挑衅、滋事等一系列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险,并不影响对该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李德湘的侵害行为从2月8日23时左右开始,一直延续到2月9日凌晨1时左右,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所发生的数次冲突中,都是李德湘首先挑衅,尤其是在凌晨唐雪家人已经入睡的情况下,李德湘手持菜刀砍唐雪家的大门,惊醒唐雪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唐雪为防身,拿了两把削果皮和水果刀。唐雪出门以后,李德湘冲上去先踹了唐雪一脚。此时李德湘的菜刀已经被他人夺走,但对此唐雪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唐雪反握水果刀朝李德湘挥舞,刺中李德湘右胸部,致其死亡。从整个事态发展来看,李德湘不仅是不法侵害的挑起者,而且也是事端升级和矛盾激化的责任人。唐雪完全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防卫。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机械地根据防卫工具与侵害工具是否对等进行判断,而是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防卫行为是否必要以及防卫强度是否合理等进行考察。在本案中,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在当时情况下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李德湘深夜持刀上门进行不法侵害的特殊背景,笔者认为,唐雪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结果是否过当?防卫行为的结果过当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对于结果过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结果是否过当一般都存在与侵害结果对比的视角,但侵害结果没有现实化,而防卫结果却已经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将防卫结果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对比,以此确定结果是否过当;二是结果是否过当不仅要与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进行对比,而且应当考察这种结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三是防卫行为是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人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可能像在心情平静状态一样,能够对结果具有准确的掌控和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考察结果发生的具体情景。

在本案中,李德湘处于酒后神情混乱的精神状态,虽然口头威胁要杀死唐雪全家,但在主观上是否一定想把唐雪家人杀死,并不能确定。因此,就结果对比而言,唐雪致使李德湘死亡似乎是过当的。在本案中,如果唐雪故意将李德湘杀死,则显然属于结果过当。但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刀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是否属于结果过当还是值得探讨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结果过当究竟是客观考察,还是应当结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进行考察。对此,笔者赞同结合防卫人主观心理进行考察的观点。因此,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伤结果,故意追求该结果和过失造成该结果,在刑法评价上应当加以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对防卫限度作出合理的判断。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唐雪对李德湘的防卫行为,并不存在结果过当的情形。

唐雪正当防卫案,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死亡,但唐雪是在遭受李德湘酒后滋扰,数次上门挑衅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人身权利而实施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没有过当,过失造成的李德湘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尽管李德湘系酒后滋事,而且唐雪与李德湘是近邻,只要唐雪是在本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

律师解读

唐雪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款规定的正当防卫。

,从防卫意图看,唐雪系为了保护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李德湘醉酒后的一系列行为让唐雪怕自己和家人可能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到厨房拿了削果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无不当。

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李德湘对唐雪家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持续性、严重且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唐雪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李德湘酒后用菜刀砍砸唐雪家大门,唐雪开门查看,李德湘用脚踢唐雪,李德湘侵犯唐雪住宅、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雪有权实施防卫。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唐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本案中,唐雪持刀的反抗行为仅针对李德湘本人。两人被拉开后,李德湘跑开,唐雪没有实施追击和其他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笔者同意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李德湘身高一米九,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李德湘处于醉酒后失控状态,三四个成年人都劝阻不住,对于身高一米七、较瘦弱的唐雪而言更是不可能对抗的。对其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首先躲避进攻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防卫。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李德湘实施了一系列挑衅滋事的行为,危险在不断升级,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唐雪无法判断李德湘接下来的暴力加害会有多重。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第三,唐雪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精准判断会伤害到对方的什么部位。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认定十分苛刻。近年来,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等案例,既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唐雪案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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