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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奸杀案”再审宣判无罪!

已浏览人数:1268

日期:2022-06-1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3日,根据更高人民法院(2017)更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10日,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3月6日,在几乎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狱6年后,在一次母亲探望时,他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从2011年起到2014年,张母马玉萍找的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抗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2015年6月,《南方周末》发表文章《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仍未解》,此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该事件引起广泛讨论。2017年11月16日,更高法经审查做出再审决定。山东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启动再审。然而,该案于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11月连续6次被延期。2019年10月12日山东高院在鲁中监狱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审查了管辖权、申请回避等问题。2019年12月5日,该案由山东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2 裁判结果

山东省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赔偿。

3 律师解读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本案中,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在物证稀缺、口供矛盾,几乎没有客观证据,张志超甚至没有作案时间的情况下,定罪的依据基本就是嫌疑人“不稳定”的有罪供述。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宣判张志超无罪。只要是经验稍微丰富一点的办案人员,都应该看得出来这是一桩冤案,但是侦查、起诉、审判“一条龙”还是照样启动了,一个无辜的少年就这样被投进牢狱。

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4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冤案的铸成轻而易举,但洗冤的过程却异常艰难和复杂。本案与导致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平反的“真凶出现”不一样,张志超案在审判之后就已经结案,此后并无“真凶出现”。真凶到底是谁,也许需要警方再一次启动调查,还原整个案件的真相。张志超案的沉冤得雪,标志着我国的冤错案件纠正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来之不易的一步。与此同时,相关的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反思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的地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守住法律的底线,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更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更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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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奸杀案”再审宣判无罪!

日期:2022-06-1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3日,根据更高人民法院(2017)更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10日,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3月6日,在几乎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狱6年后,在一次母亲探望时,他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从2011年起到2014年,张母马玉萍找的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抗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2015年6月,《南方周末》发表文章《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仍未解》,此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该事件引起广泛讨论。2017年11月16日,更高法经审查做出再审决定。山东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启动再审。然而,该案于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11月连续6次被延期。2019年10月12日山东高院在鲁中监狱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审查了管辖权、申请回避等问题。2019年12月5日,该案由山东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2 裁判结果

山东省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赔偿。

3 律师解读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本案中,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在物证稀缺、口供矛盾,几乎没有客观证据,张志超甚至没有作案时间的情况下,定罪的依据基本就是嫌疑人“不稳定”的有罪供述。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宣判张志超无罪。只要是经验稍微丰富一点的办案人员,都应该看得出来这是一桩冤案,但是侦查、起诉、审判“一条龙”还是照样启动了,一个无辜的少年就这样被投进牢狱。

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4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冤案的铸成轻而易举,但洗冤的过程却异常艰难和复杂。本案与导致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平反的“真凶出现”不一样,张志超案在审判之后就已经结案,此后并无“真凶出现”。真凶到底是谁,也许需要警方再一次启动调查,还原整个案件的真相。张志超案的沉冤得雪,标志着我国的冤错案件纠正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来之不易的一步。与此同时,相关的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反思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的地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守住法律的底线,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更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更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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