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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底,甲与乙、丙作为股东出资设立A公司。2015年9月,公司股东变更为甲与丁。在甲、丁共同经营期间,约定盈余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2019年9月中旬,甲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后丁享有公司股权,同时约定对2017年、2018年、2019年9月中旬前的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但在股权转让之后,丁并未按约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引发纠纷。原告甲向法院起诉丁,请求判令被告丁立即向原告甲给付A公司盈余55900元。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分配的盈余款,属于A公司的利润,其主体不适格,原告甲不应向被告丁主张。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举证及认可,该盈余款属于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利润。因此,该盈余款应当为公司的收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的规定,该条是关于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分配股权转让前其经营期间的公司收入应当向A公司主张,原告可以A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故,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律师解读
请求公司利润分配诉讼的原告须为股东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诉讼主体为股东和公司,其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以《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及其他规定,一般也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则以持有股票为准。
不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
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与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之间仅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产生成员权法律关系。而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旦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则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与不同意的股东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相应诉讼中的主体,其既不能成为被告,也不能成为所谓第三人。
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诉讼当以公司为被告
从法律关系上,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系以公司为被请求人,故其被告显然仅为公司。 在实践中,即使出现大股东或董事不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分红,股东也只能以公司为被告,而不宜以大股东或董事为被告。
日期:2022-06-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底,甲与乙、丙作为股东出资设立A公司。2015年9月,公司股东变更为甲与丁。在甲、丁共同经营期间,约定盈余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2019年9月中旬,甲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后丁享有公司股权,同时约定对2017年、2018年、2019年9月中旬前的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但在股权转让之后,丁并未按约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引发纠纷。原告甲向法院起诉丁,请求判令被告丁立即向原告甲给付A公司盈余55900元。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分配的盈余款,属于A公司的利润,其主体不适格,原告甲不应向被告丁主张。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举证及认可,该盈余款属于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利润。因此,该盈余款应当为公司的收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的规定,该条是关于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分配股权转让前其经营期间的公司收入应当向A公司主张,原告可以A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故,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律师解读
请求公司利润分配诉讼的原告须为股东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诉讼主体为股东和公司,其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以《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及其他规定,一般也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则以持有股票为准。
不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
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与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之间仅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产生成员权法律关系。而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旦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则同意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与不同意的股东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相应诉讼中的主体,其既不能成为被告,也不能成为所谓第三人。
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诉讼当以公司为被告
从法律关系上,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系以公司为被请求人,故其被告显然仅为公司。 在实践中,即使出现大股东或董事不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分红,股东也只能以公司为被告,而不宜以大股东或董事为被告。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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