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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二)

已浏览人数:1134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导言

2019年6月22日,更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改委等15个部门共同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基于此,本订阅号继续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的修订和配套措施的推行进行研究。



配套制度的修订和配套措施的推行

01

完善物权制度

物权归属公正清晰,自然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才能确定,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才有物质保证。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

然而,物权法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缺陷:物权体系的整体不完善;已有的物权限制过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物权作用;对有争议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城市集体财产归属,采取了暂未规定的回避方式。

02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一个人过去信用状况和对未来信用状况的预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便捷地了解个人地基本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个人财产转移,对于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大有裨益。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虽然建立但并不完善,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

03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分是重要的一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习惯下,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大部分情况下是混同的,这将严重阻碍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动产仍然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这将是未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04

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在自然人破产制度施行的过程中,必定有自然人破产人滥用破产制度来逃避义务,针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威慑的,有必要构建破产犯罪制度。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课以财产刑或自由刑,加强对自然人破产过程中施行的犯罪行为的制裁,以法律的强制作用的发挥来达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

05

重视专业法官和破产执业人员的培养

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对破产案件实施专属管辖,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资格认证、行业管理和执业市场的制度。破产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制度,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不同功能的程序还会发生转化,破产的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操作制度运作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美国为例,它的50个州被划分为89个地区,共设有90个联邦破产法院管理其辖区内所有的破产案件。德国和亚洲诸国的经验表明,我们不能等到经济危机到来或个人破产案件涌现时才去关注培养在经济、法律方面都要求甚高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因为,设置机构、完善制度、培育市场、培养人才都是相当缓慢而需要投入的工作。

06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债务庭外清理机制

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制度设置第三方机构来协助运作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机构的存在也有利于程序的运作,有的甚至能支撑起程序的运作,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形成偿债方案。首先,第三方机构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引导和服务。因为境外的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制度中第三方机构服务的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类债务人,而这类债务人由于信贷消费导致房贷压力增大等问题产生债务危机,通常都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其次,从调解的优势来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主要在于还款条件、期限等问题,这一过程如果缺少第三方的居中主持,两方很难就此达成一致。最后,从辅助服务来看,第三方机构在程序事项上或债务人经济生活事项等均可以给予专业支持。


附注:

关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的后续内容更新,请持续关注本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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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二)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导言

2019年6月22日,更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改委等15个部门共同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基于此,本订阅号继续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的修订和配套措施的推行进行研究。



配套制度的修订和配套措施的推行

01

完善物权制度

物权归属公正清晰,自然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才能确定,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才有物质保证。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

然而,物权法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缺陷:物权体系的整体不完善;已有的物权限制过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物权作用;对有争议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城市集体财产归属,采取了暂未规定的回避方式。

02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一个人过去信用状况和对未来信用状况的预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便捷地了解个人地基本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个人财产转移,对于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大有裨益。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虽然建立但并不完善,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

03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分是重要的一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习惯下,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大部分情况下是混同的,这将严重阻碍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于动产仍然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这将是未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04

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在自然人破产制度施行的过程中,必定有自然人破产人滥用破产制度来逃避义务,针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威慑的,有必要构建破产犯罪制度。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课以财产刑或自由刑,加强对自然人破产过程中施行的犯罪行为的制裁,以法律的强制作用的发挥来达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

05

重视专业法官和破产执业人员的培养

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对破产案件实施专属管辖,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资格认证、行业管理和执业市场的制度。破产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制度,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不同功能的程序还会发生转化,破产的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操作制度运作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美国为例,它的50个州被划分为89个地区,共设有90个联邦破产法院管理其辖区内所有的破产案件。德国和亚洲诸国的经验表明,我们不能等到经济危机到来或个人破产案件涌现时才去关注培养在经济、法律方面都要求甚高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因为,设置机构、完善制度、培育市场、培养人才都是相当缓慢而需要投入的工作。

06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债务庭外清理机制

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制度设置第三方机构来协助运作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机构的存在也有利于程序的运作,有的甚至能支撑起程序的运作,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形成偿债方案。首先,第三方机构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引导和服务。因为境外的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制度中第三方机构服务的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类债务人,而这类债务人由于信贷消费导致房贷压力增大等问题产生债务危机,通常都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其次,从调解的优势来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主要在于还款条件、期限等问题,这一过程如果缺少第三方的居中主持,两方很难就此达成一致。最后,从辅助服务来看,第三方机构在程序事项上或债务人经济生活事项等均可以给予专业支持。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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