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隆德晟论坛|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三)

已浏览人数:1181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导言

所谓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下称“平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温州中院工作人员表示 ,本案是更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本文将继续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作出相应研究。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

一、典型自然人破产的程序结构

(一)德国

目前,德国的个人破产程序首先分为适用于消费者的特殊破产程序和适用于其他自然人破产的标准程序。

1、标准程序

德国自然人破产的标准司法程序分为三种,分别是清算程序、重整计划和自行管理程序。其中重整计划是一种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也是单纯的分配程序,而自行管理程序则是一种既可以实行清算分配,又可以指定重整计划进入重整的程序。

2、消费者破产程序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适用,德国破产法规定了消费者债务人适用的专门破产程序,包括强制前置的司法外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程序和简易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程序构架要求债务人先进行法院外的和解;和解不成,再向法院提出债务清理计划;不能实施债务清理计划的债务人,在进入简易清算程序。

(二)日本

1、自然人破产的司法外程序

如果通过债务人自身的努力有可能还清欠款的情况下,日本应对债务危机的程序有债务人以整理、通过法院进行的“调停”和“合议”。任意整理是在多重债务者,认为通过自己的能力能够偿还欠款的前提下,制定出分期还款的计划,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承诺和要求,进行欠款偿还的办法。“调停”是指由法院内部所设调停委员会出面,将债权人债务人找到一起,就免除债务人所欠贷款一部分或延长欠款的返还期限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则记录如调停书中。“和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偿还欠款的方法或为所欠债务提供担保等和议条件,如果获得大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然后经法院许可,债务人根据和议条件进行偿还欠款。

2、自然人破产的司法程序

日本在2001年民事再生法部改正法案颁布施行之后,适用于个人的司法破产程序包括:对于一般个人使用的倒产程序和再生程序;新增加了简易分配和同意分配、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和所得者再生程序,以及住宅资金贷款债权(住宅贷款)程序。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的程序结构

(一)司法外债务危机解决程序概述

由于司法外破产程序受信用环境、当事人意志和机构功能、破产执业人行业发展程度的影响较大,我国司法外解决纠纷和债务危机尚处于最初的成长阶段,如果贸然将司法外破产程序作为法院破产程序的强制前置程序,可能会出现德国新破产法改革采取同样举措后程序拖延低效、专业咨询人员不足、债务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的局面。因此,建议我国将司法外程序作为法院破产程序的任意前置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之前,通过自行协商,或消费者保护协会、商会行会、破产执业人主持的债务重整、和解或分配程序,解决债务人的负债问题,达到及时解决、预防更加严重的债务危机,或重新塑造债务人经济生活的目的。

但是,司法外程序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其一,缺乏对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债权人的约束机制,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最终效力;其二,缺乏法院的监督和法律强有力的规范,容易陷入不公正的轨道,如作出某些具有偏颇性的清偿等;其三,债务人必须要获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免责,相对比较困难。

(二)法院破产程序概述

我国法院内个人破产程序首先可以按照程序的功能分为分配性的清算程序和再建型的重整程序。其次,可以根据程序适用主体的侧重不同,设置标准自然人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财产破产程序。

标准自然人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家庭承包经营户、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等基于经营失败而导致破产的个人,标准自然人程序需要经过债权人普遍同意的自愿重整程序、须债权人多数同意的强制重整程序和个人清算程序两种。

消费者破产程序则适用于主要是因为无计划消费或过度消费而面临破产的个人,分为无固定收入、须债权人普遍同意的自愿重整程序,有固定收入、须债权人多数同意的强制重整程序和简易分配、同意分配四种程序。

财产破产程序可分遗产破产程序和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破产程序,这两者都只是分配程序,没有自愿重整程序。

结语

无疑,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但现阶段仍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待解。将现有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富有前瞻性地做好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套设计,方能真正实现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

本订阅号通过三期文章的推送,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做了初步的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目前仍然在理论探索阶段,以上也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大家交流探讨。


返回案例列表

隆德晟论坛|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三)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导言

所谓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下称“平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温州中院工作人员表示 ,本案是更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本文将继续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作出相应研究。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

一、典型自然人破产的程序结构

(一)德国

目前,德国的个人破产程序首先分为适用于消费者的特殊破产程序和适用于其他自然人破产的标准程序。

1、标准程序

德国自然人破产的标准司法程序分为三种,分别是清算程序、重整计划和自行管理程序。其中重整计划是一种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也是单纯的分配程序,而自行管理程序则是一种既可以实行清算分配,又可以指定重整计划进入重整的程序。

2、消费者破产程序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适用,德国破产法规定了消费者债务人适用的专门破产程序,包括强制前置的司法外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程序和简易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程序构架要求债务人先进行法院外的和解;和解不成,再向法院提出债务清理计划;不能实施债务清理计划的债务人,在进入简易清算程序。

(二)日本

1、自然人破产的司法外程序

如果通过债务人自身的努力有可能还清欠款的情况下,日本应对债务危机的程序有债务人以整理、通过法院进行的“调停”和“合议”。任意整理是在多重债务者,认为通过自己的能力能够偿还欠款的前提下,制定出分期还款的计划,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承诺和要求,进行欠款偿还的办法。“调停”是指由法院内部所设调停委员会出面,将债权人债务人找到一起,就免除债务人所欠贷款一部分或延长欠款的返还期限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则记录如调停书中。“和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偿还欠款的方法或为所欠债务提供担保等和议条件,如果获得大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然后经法院许可,债务人根据和议条件进行偿还欠款。

2、自然人破产的司法程序

日本在2001年民事再生法部改正法案颁布施行之后,适用于个人的司法破产程序包括:对于一般个人使用的倒产程序和再生程序;新增加了简易分配和同意分配、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和所得者再生程序,以及住宅资金贷款债权(住宅贷款)程序。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的程序结构

(一)司法外债务危机解决程序概述

由于司法外破产程序受信用环境、当事人意志和机构功能、破产执业人行业发展程度的影响较大,我国司法外解决纠纷和债务危机尚处于最初的成长阶段,如果贸然将司法外破产程序作为法院破产程序的强制前置程序,可能会出现德国新破产法改革采取同样举措后程序拖延低效、专业咨询人员不足、债务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的局面。因此,建议我国将司法外程序作为法院破产程序的任意前置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之前,通过自行协商,或消费者保护协会、商会行会、破产执业人主持的债务重整、和解或分配程序,解决债务人的负债问题,达到及时解决、预防更加严重的债务危机,或重新塑造债务人经济生活的目的。

但是,司法外程序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其一,缺乏对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债权人的约束机制,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最终效力;其二,缺乏法院的监督和法律强有力的规范,容易陷入不公正的轨道,如作出某些具有偏颇性的清偿等;其三,债务人必须要获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免责,相对比较困难。

(二)法院破产程序概述

我国法院内个人破产程序首先可以按照程序的功能分为分配性的清算程序和再建型的重整程序。其次,可以根据程序适用主体的侧重不同,设置标准自然人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财产破产程序。

标准自然人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家庭承包经营户、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等基于经营失败而导致破产的个人,标准自然人程序需要经过债权人普遍同意的自愿重整程序、须债权人多数同意的强制重整程序和个人清算程序两种。

消费者破产程序则适用于主要是因为无计划消费或过度消费而面临破产的个人,分为无固定收入、须债权人普遍同意的自愿重整程序,有固定收入、须债权人多数同意的强制重整程序和简易分配、同意分配四种程序。

财产破产程序可分遗产破产程序和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破产程序,这两者都只是分配程序,没有自愿重整程序。

结语

无疑,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但现阶段仍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待解。将现有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富有前瞻性地做好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套设计,方能真正实现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

本订阅号通过三期文章的推送,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做了初步的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目前仍然在理论探索阶段,以上也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大家交流探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