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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0月13日贾跃亭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了《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
破产重组方案将成为解决贾跃亭个人余下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更佳方案。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表示,作为个人破产重组方案的一部分,由债权人组成的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也将同时设立,美国法院认定的贾跃亭全部资产和相关收益也将会通过这种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不再持有任何Faraday Future(FF)的股权。
更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正式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2019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激发投资活力、有利于完善司法体制,切实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需要。但法律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打造出一套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含义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概念浅析
1、自然人破产
自然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发生法定的破产原因时,由法院执行其除自由财产外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可见,自然人破产不同于法人破产的是破产责任最终由个人承担。
2、自然人
自然人是我国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之一,与法人相对应。本文中探讨的“自然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民”,指的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自然生命的人。
3、破产
在汉语中,在法律意义上,破产是一种针对债务人资不抵债这种状况而设置的法律制度,规范从申请破产到破产终结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在经济意义上,破产是指债务人陷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这样一种状态中,也被称为客观事实或事实状态的破产。
在英语中,名词bankrupt是一个法律术语,中文翻译为破产者,英文译为“person judged by a law court to be unable to pay his debt in full, whose property is then taken by the court and used to repay his creditor”.
(二)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比较
1、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主体不同
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自然人,不论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还是一般自然人,都是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法人破产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
2、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原因不同
常见的自然人破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种是经营性破产,是指由于自然人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破产,比如自然人从事股票交易、信托投资等风险性投资而引起的破产,以及自然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失败牵连投资人资不抵债而导致的破产;第二种是普通型破产,也就是由于民事活动所引发的破产,如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费导致信用卡透支无力还款而引起的破产等,通常表现为消费行为带来的破产,通常又称消费破产。
3、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联系
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自然人破产和法人破产在破产能力方面,没有实质区别。破产能力及破产资格,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应具备的某种条件。自然人破产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破产能力,自然人破产能力平等而无差异,不因其地位、学识、年龄而有所差异。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也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不因其经营范围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其性质而有所差异。
二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
现实思考
(一)自然人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作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进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依据。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世界各国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可以归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
1、自然人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比较
(1)概括主义
主要是将破产原因事由通过抽象概括的方式,归纳总结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概念。大多数大陆法系一般采“概括主义”的立法例,如德国、日本、法国等。
概括主义的破产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a)停止支付
(b)支付不能
(c)债务超过
(2)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在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上,将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2、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保证个人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而有效的受偿。债务人的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保证,债权人有多个时,债务人的财产就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保证。实施自然人破产,也可以给债权人提出警示,使其明确信用风险从而理性借贷,避免其陷入永远可以催讨的制度仰赖,却始终得不到清偿,还可能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带来风险。
(2)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程序实现了对债务人的救济。它在对债务人进行彻底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在一些方面课以债务人限制的同时,又在尽量的通过寻求与债权人的和解或者达成重整计划以挽救债务人,抑或在破产清算后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债务人有限或者的免责并为其保留自由财产,使其有机会摆脱重荷,获得重生;也杜绝了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纠缠干扰的可能。
(3)自然人破产是在个人对抗社会风险能力愈加低下的必然举措。
(4)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对危机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自然人破产是对个人不良债权债务关系的积极解决,是化解我国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附注:
关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研究》的后续内容更新,请持续关注本订阅号。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0月13日贾跃亭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了《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
破产重组方案将成为解决贾跃亭个人余下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更佳方案。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表示,作为个人破产重组方案的一部分,由债权人组成的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也将同时设立,美国法院认定的贾跃亭全部资产和相关收益也将会通过这种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不再持有任何Faraday Future(FF)的股权。
更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正式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2019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激发投资活力、有利于完善司法体制,切实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需要。但法律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打造出一套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含义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概念浅析
1、自然人破产
自然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发生法定的破产原因时,由法院执行其除自由财产外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可见,自然人破产不同于法人破产的是破产责任最终由个人承担。
2、自然人
自然人是我国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之一,与法人相对应。本文中探讨的“自然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民”,指的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自然生命的人。
3、破产
在汉语中,在法律意义上,破产是一种针对债务人资不抵债这种状况而设置的法律制度,规范从申请破产到破产终结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在经济意义上,破产是指债务人陷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这样一种状态中,也被称为客观事实或事实状态的破产。
在英语中,名词bankrupt是一个法律术语,中文翻译为破产者,英文译为“person judged by a law court to be unable to pay his debt in full, whose property is then taken by the court and used to repay his creditor”.
(二)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比较
1、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主体不同
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自然人,不论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还是一般自然人,都是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法人破产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
2、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原因不同
常见的自然人破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种是经营性破产,是指由于自然人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破产,比如自然人从事股票交易、信托投资等风险性投资而引起的破产,以及自然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失败牵连投资人资不抵债而导致的破产;第二种是普通型破产,也就是由于民事活动所引发的破产,如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费导致信用卡透支无力还款而引起的破产等,通常表现为消费行为带来的破产,通常又称消费破产。
3、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联系
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自然人破产和法人破产在破产能力方面,没有实质区别。破产能力及破产资格,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应具备的某种条件。自然人破产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破产能力,自然人破产能力平等而无差异,不因其地位、学识、年龄而有所差异。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也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不因其经营范围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其性质而有所差异。
二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
现实思考
(一)自然人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作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进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依据。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世界各国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可以归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
1、自然人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比较
(1)概括主义
主要是将破产原因事由通过抽象概括的方式,归纳总结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概念。大多数大陆法系一般采“概括主义”的立法例,如德国、日本、法国等。
概括主义的破产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a)停止支付
(b)支付不能
(c)债务超过
(2)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在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上,将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2、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保证个人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而有效的受偿。债务人的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保证,债权人有多个时,债务人的财产就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保证。实施自然人破产,也可以给债权人提出警示,使其明确信用风险从而理性借贷,避免其陷入永远可以催讨的制度仰赖,却始终得不到清偿,还可能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带来风险。
(2)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程序实现了对债务人的救济。它在对债务人进行彻底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在一些方面课以债务人限制的同时,又在尽量的通过寻求与债权人的和解或者达成重整计划以挽救债务人,抑或在破产清算后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债务人有限或者的免责并为其保留自由财产,使其有机会摆脱重荷,获得重生;也杜绝了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纠缠干扰的可能。
(3)自然人破产是在个人对抗社会风险能力愈加低下的必然举措。
(4)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对危机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自然人破产是对个人不良债权债务关系的积极解决,是化解我国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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