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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区别

已浏览人数:1150

日期:2020-01-02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一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将政府信息与政务咨询混淆,导致申请人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申请人该如何区别政府信息与政务咨询的不同?现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阐述!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甄某等7人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其最终以败诉收尾。甄某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那么甄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

2018年7月,甄某等7人向某县政府申请公开多项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承包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该县人民政府认为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答复。之后,甄某等7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甄某等7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甄某等7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一、政府信息不等同于政务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主观判断,即根据既有的、客观存在的信息进行答复的信息。其更多解决的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予以公开的问题,不需要结合现有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进行加工、分析、判断后做出。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包含了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五个方面的公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属于、但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务公开。

政务咨询属于行政机关按照便民原则进行提供相应解释服务的内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调整的信息。

二、针对政务咨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处理结果是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首先审查的是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后审查的是接受申请的政府机关是否制作或保存有该信息、是否能够提供;最后才是审查是否答复、如何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公开信息,存在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及补正5种答复。如果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实质上属于政务咨询,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信息调整范围,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十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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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区别

日期:2020-01-02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一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将政府信息与政务咨询混淆,导致申请人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申请人该如何区别政府信息与政务咨询的不同?现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阐述!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甄某等7人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其最终以败诉收尾。甄某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那么甄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

2018年7月,甄某等7人向某县政府申请公开多项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承包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该县人民政府认为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答复。之后,甄某等7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甄某等7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甄某等7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一、政府信息不等同于政务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主观判断,即根据既有的、客观存在的信息进行答复的信息。其更多解决的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予以公开的问题,不需要结合现有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进行加工、分析、判断后做出。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包含了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五个方面的公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属于、但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务公开。

政务咨询属于行政机关按照便民原则进行提供相应解释服务的内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调整的信息。

二、针对政务咨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处理结果是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首先审查的是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后审查的是接受申请的政府机关是否制作或保存有该信息、是否能够提供;最后才是审查是否答复、如何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公开信息,存在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及补正5种答复。如果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实质上属于政务咨询,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信息调整范围,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十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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