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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须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已浏览人数:1142

日期:2020-01-02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对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其中涉及确认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因此根据政府职权的法定性原则,如政府无法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系他人所为,应推定政府为承担责任主体,但政府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该推定原则。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就其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1993年5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A区人民政府对S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某村民种植有果树的承包地在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2016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括该村民在内的27户村民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该村民的地上附着物为机井、简易铁丝网、各种果树等价值为178945元。2017年9月,该村民得知该评估结果,但因不满意该补偿数额,未领取补偿款。期间,该村民领取占地补偿费38835.6元;同年10月,建设单位取得该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性质为划拨。同时,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并设置围挡;2018年4月开始,为赶工期该公司将现场树木、大棚等附着物进行了拆除清理,同年10月完成上述拆除清理工作,该村民的果树被砍伐清理。2019年2月该村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区政府、B镇政府强行砍伐其树木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1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二被告毁坏其承包的果树,但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该村民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以上规定体现的是政府职权的法定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A区政府无法举证证明砍伐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的行为是他人所为并对其承担责任,法院应推定其对该强制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但是,在本案诉讼中,A区政府向法院提供了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系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砍伐的证据。对此上诉人并无争议。上诉人虽认为某有限公司的砍伐行为属政府委托行为,但其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可以认定对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实施砍伐行为的并非A区政府和B镇政府。综上,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三、《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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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须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日期:2020-01-02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对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其中涉及确认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因此根据政府职权的法定性原则,如政府无法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系他人所为,应推定政府为承担责任主体,但政府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该推定原则。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就其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1993年5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A区人民政府对S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某村民种植有果树的承包地在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2016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括该村民在内的27户村民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该村民的地上附着物为机井、简易铁丝网、各种果树等价值为178945元。2017年9月,该村民得知该评估结果,但因不满意该补偿数额,未领取补偿款。期间,该村民领取占地补偿费38835.6元;同年10月,建设单位取得该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性质为划拨。同时,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并设置围挡;2018年4月开始,为赶工期该公司将现场树木、大棚等附着物进行了拆除清理,同年10月完成上述拆除清理工作,该村民的果树被砍伐清理。2019年2月该村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区政府、B镇政府强行砍伐其树木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1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二被告毁坏其承包的果树,但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该村民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以上规定体现的是政府职权的法定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A区政府无法举证证明砍伐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的行为是他人所为并对其承担责任,法院应推定其对该强制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但是,在本案诉讼中,A区政府向法院提供了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系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砍伐的证据。对此上诉人并无争议。上诉人虽认为某有限公司的砍伐行为属政府委托行为,但其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可以认定对上诉人被征收承包地上果树实施砍伐行为的并非A区政府和B镇政府。综上,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三、《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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