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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0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各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的今天,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紧密联系,各国都是全球合作链条中的一环,日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这是经济规律使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人为设置壁垒切断各国的密切联系,不仅违背经济规律和历史潮流,也不符合各国人民普遍愿望。既是短视的,也是不会成功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走上对抗的道路,无论是冷战、热战还是贸易战,都不会有真正的赢家。国与国,只能平等相待、互谅互让,如果这样就没有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最初分别于1979年、1988年和1986年通过(后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将同时废止。



律师解读
一、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清单
“外资三法”确立的是“一事一批”的投资规定和准入产业指导目录“正面清单”。对外国投资者来而言,增加了其在我国进行投资的难度。现《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与之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暂时调整的规定相接轨,可见,从根本上摈弃了“外资三法”逐案审批制度,对于激发外商投资企业公平进入市场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明确的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展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和立法精神。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在外资企业三法中,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范围。
虽然在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后续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例如: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但是仍缺乏从基本法层面对此予以明确放开的基础性规定。此次《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对对外开放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的立法化,也是对境内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平等适用法律的体现,也展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
三、强调外资与内资同等促进、公平对待,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尤其突出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法》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基础上,强调了外资与内资公平对待、同等保护,这也是《外商投资法》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享有优惠待遇(第十四条)、有权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十五条)、有权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六条)、可以依法融资(第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第二十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行政许可等(第二十九条)等等,这些规定弱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发展权利。
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外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也是回应某些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更是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外商投资法》突出强调了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将强化执法追责措施,同时也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情况发生。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对扩大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的响应,更是如《民法总则》一样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框架。在此基础上,仍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部委、地方政府进一步根据实践情况,更新和制定外商投资管理的操作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外商投资体制的成功改革。
日期:2019-08-0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各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的今天,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紧密联系,各国都是全球合作链条中的一环,日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这是经济规律使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人为设置壁垒切断各国的密切联系,不仅违背经济规律和历史潮流,也不符合各国人民普遍愿望。既是短视的,也是不会成功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走上对抗的道路,无论是冷战、热战还是贸易战,都不会有真正的赢家。国与国,只能平等相待、互谅互让,如果这样就没有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最初分别于1979年、1988年和1986年通过(后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将同时废止。



律师解读
一、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清单
“外资三法”确立的是“一事一批”的投资规定和准入产业指导目录“正面清单”。对外国投资者来而言,增加了其在我国进行投资的难度。现《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与之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暂时调整的规定相接轨,可见,从根本上摈弃了“外资三法”逐案审批制度,对于激发外商投资企业公平进入市场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明确的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展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和立法精神。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在外资企业三法中,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范围。
虽然在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后续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例如: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但是仍缺乏从基本法层面对此予以明确放开的基础性规定。此次《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对对外开放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的立法化,也是对境内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平等适用法律的体现,也展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资进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
三、强调外资与内资同等促进、公平对待,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尤其突出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法》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基础上,强调了外资与内资公平对待、同等保护,这也是《外商投资法》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享有优惠待遇(第十四条)、有权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十五条)、有权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六条)、可以依法融资(第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第二十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行政许可等(第二十九条)等等,这些规定弱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发展权利。
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外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也是回应某些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更是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外商投资法》突出强调了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将强化执法追责措施,同时也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情况发生。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对扩大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的响应,更是如《民法总则》一样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框架。在此基础上,仍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部委、地方政府进一步根据实践情况,更新和制定外商投资管理的操作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外商投资体制的成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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