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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0日,陈某、吴某、李某发起设立天外天公司。陈某出资150万元,持股50%;吴某出资90万元,持股30%;李某出资60万元,持股20%。天外天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经营过程中,天外天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吴某多次提出召开股东会要求解散公司,但是股东李某和陈某均不同意。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天外天公司。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公司资产利润表和负债表,用于证明公司经营困难。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持股超过10%,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是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股东吴某应当穷尽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能得到救济,才宜于请求解散公司。据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但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二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法律规定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首先,作为天外天公司的股东应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本案中,吴某持股超过10%,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其次,应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同时应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未经营或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现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股东应当穷尽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能得到救济,才宜于请求解散公司。因此,本案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吴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律规定
《公司法》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0日,陈某、吴某、李某发起设立天外天公司。陈某出资150万元,持股50%;吴某出资90万元,持股30%;李某出资60万元,持股20%。天外天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经营过程中,天外天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吴某多次提出召开股东会要求解散公司,但是股东李某和陈某均不同意。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天外天公司。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公司资产利润表和负债表,用于证明公司经营困难。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持股超过10%,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是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股东吴某应当穷尽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能得到救济,才宜于请求解散公司。据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但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二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法律规定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首先,作为天外天公司的股东应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本案中,吴某持股超过10%,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其次,应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同时应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未经营或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现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股东应当穷尽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仍不能得到救济,才宜于请求解散公司。因此,本案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吴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律规定
《公司法》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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