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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由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共同于2010年6月25日设立。2010年5月24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1、通过公司章程;2、选举李一担任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9月22日,上海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李一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吴真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决议作出后,因上海某公司缺少相关证照,工商登记未作变更。
2017年1月,在未盖公司公章仅有吴真签字的情况下,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一向其返还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各一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等相关证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真是上海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上海某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在被解除职务后,其无权继续持有公司公章、证照,应依法将其占有的公章、证照归还于公司。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股东、董事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占有。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人,公司可在章程或日常管理制度中对保管人、保管地点与保管方式进行明确。当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违背公司意志占有公司证照时,公司可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本案中李一为上海某公司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掌管和占有着公司的印章及证照。在公司通过合法的内部程序解除了李一法定代表人职务时,李一就无权掌管和占有公司的财产,其应当将占有的公章、证照交还于公司。在李一拒绝交还时,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只要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是在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真实的意思表示下,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即可认为该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的产生是合法有效的。上海某公司在公司公章、证照被李一占有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吴真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吴真在起诉状上签字代表公司意思,其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经验总结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案件系较新型的案件,以民事案件起诉,是当事人应该采取的正确的、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实践中,公司证照遗失或被取走,股东或者公司可采取以下四种措施予以救济: 一、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调整公司控制权,而后提起返还公司证照诉讼,要求持有证照人返还证照,该种方式也适用于公司所有证照均被取走时。 二、如掌握证据证明公司证照由持有人放置在非公司以外的其他地点,则可以直接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返还证照,交由公司保管。 三、挂失公司证照,并由相关机关重新补办、补刻。 四、如持有证照人为公司名义股东,则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后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证照持有人返还证照。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更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由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共同于2010年6月25日设立。2010年5月24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1、通过公司章程;2、选举李一担任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9月22日,上海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李一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吴真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决议作出后,因上海某公司缺少相关证照,工商登记未作变更。
2017年1月,在未盖公司公章仅有吴真签字的情况下,上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一向其返还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各一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等相关证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真是上海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上海某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在被解除职务后,其无权继续持有公司公章、证照,应依法将其占有的公章、证照归还于公司。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股东、董事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占有。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人,公司可在章程或日常管理制度中对保管人、保管地点与保管方式进行明确。当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违背公司意志占有公司证照时,公司可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本案中李一为上海某公司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其掌管和占有着公司的印章及证照。在公司通过合法的内部程序解除了李一法定代表人职务时,李一就无权掌管和占有公司的财产,其应当将占有的公章、证照交还于公司。在李一拒绝交还时,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只要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是在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真实的意思表示下,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即可认为该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的产生是合法有效的。上海某公司在公司公章、证照被李一占有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吴真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吴真在起诉状上签字代表公司意思,其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经验总结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案件系较新型的案件,以民事案件起诉,是当事人应该采取的正确的、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实践中,公司证照遗失或被取走,股东或者公司可采取以下四种措施予以救济: 一、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调整公司控制权,而后提起返还公司证照诉讼,要求持有证照人返还证照,该种方式也适用于公司所有证照均被取走时。 二、如掌握证据证明公司证照由持有人放置在非公司以外的其他地点,则可以直接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返还证照,交由公司保管。 三、挂失公司证照,并由相关机关重新补办、补刻。 四、如持有证照人为公司名义股东,则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后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证照持有人返还证照。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更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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