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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l一起传销组织抢劫案带来的启示

已浏览人数:171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潘某(女)通过微信认识张某,后以谈恋爱为由将张某骗至长治市。2018年1月1日,经预谋后,潘某、肖某以让张某陪其回家放东西为由将张某骗至长治市郊区某家属院。进入房间后王某、谢某、陈某、陈某庚、谢某、杨某将房门锁住并要求张某加入他们传销组织,张某不同意加入,王某、谢某、陈某、陈某庚、谢某、杨某六人便对其进行殴打,将其价值1123元OPPOR9S手机抢走并强行转走其微信、支付宝内7000元钱,后将其送至长治市火车站。张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2018年1月16日,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法院审判,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谢某、陈某庚、谢某、陈某、潘某、肖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王某、谢某、陈某庚、谢某、陈某、潘某、肖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犯罪分子均受到了法律制裁。近年来,各类抢劫案件和传销案件经常发生,且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广,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秩序波动,妨碍社会稳定。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是主要原因;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其防范意识较差,法制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三、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仍有待加强。


案例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社会大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坚决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所有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避免出现更多无辜的受害者,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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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l一起传销组织抢劫案带来的启示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潘某(女)通过微信认识张某,后以谈恋爱为由将张某骗至长治市。2018年1月1日,经预谋后,潘某、肖某以让张某陪其回家放东西为由将张某骗至长治市郊区某家属院。进入房间后王某、谢某、陈某、陈某庚、谢某、杨某将房门锁住并要求张某加入他们传销组织,张某不同意加入,王某、谢某、陈某、陈某庚、谢某、杨某六人便对其进行殴打,将其价值1123元OPPOR9S手机抢走并强行转走其微信、支付宝内7000元钱,后将其送至长治市火车站。张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2018年1月16日,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法院审判,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谢某、陈某庚、谢某、陈某、潘某、肖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王某、谢某、陈某庚、谢某、陈某、潘某、肖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犯罪分子均受到了法律制裁。近年来,各类抢劫案件和传销案件经常发生,且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广,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秩序波动,妨碍社会稳定。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是主要原因;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其防范意识较差,法制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三、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仍有待加强。


案例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社会大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坚决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所有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避免出现更多无辜的受害者,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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