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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行驶时,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深71米的江中,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该《意见》不仅严厉打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鼓励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
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办案单位要切实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该《意见》的具体解读如下:

律师解读
一、乘客和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针对上述第(一)项,乘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严格适用缓刑 实施第(四)项的七种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有下列行为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三、针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客等人员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四、有下列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行驶时,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深71米的江中,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该《意见》不仅严厉打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鼓励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
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办案单位要切实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该《意见》的具体解读如下:

律师解读
一、乘客和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针对上述第(一)项,乘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严格适用缓刑 实施第(四)项的七种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有下列行为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三、针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客等人员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四、有下列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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