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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张扣扣复仇杀人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持刀将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杀害,后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毁,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故意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那么,像本案被告人张扣扣这样曾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呢?

律师解读
一、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刑事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会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二、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请求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张扣扣案告知我们,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寻求法律规定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张扣扣复仇杀人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持刀将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杀害,后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毁,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故意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那么,像本案被告人张扣扣这样曾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呢?

律师解读
一、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刑事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会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二、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请求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张扣扣案告知我们,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寻求法律规定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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