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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董事能否在任期内辞职
孙先生于2004年与顺意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孙先生在顺意公司担任部门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7日至2006年9月16日止。
2006年8月,顺意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董事由3人变为5人。孙先生被股东会选举为公司董事。
2008年5月13日,孙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顺意公司发送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后离开了公司。此后,顺意公司也未再向孙先生支付任何工资。
2008年9月,孙先生与赵女士共同出资成立了电装公司,孙先生为该公司股东及总经理。
2008年10月,顺意公司以孙先生违反法律规定辞去董事职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顺意公司章程中未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孙先生在任期内辞去董事职务并未导致顺意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未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孙先生的辞职是有效的,故驳回了顺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表明,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职,但是由于董事会应当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如其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大于三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董事的辞职应当是有效的。本案中,顺意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因此,董事辞职程序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孙先生请辞董事职务时顺意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孙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顺意公司董事仍然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故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的辞职行为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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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董事能否在任期内辞职
孙先生于2004年与顺意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孙先生在顺意公司担任部门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7日至2006年9月16日止。
2006年8月,顺意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董事由3人变为5人。孙先生被股东会选举为公司董事。
2008年5月13日,孙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顺意公司发送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后离开了公司。此后,顺意公司也未再向孙先生支付任何工资。
2008年9月,孙先生与赵女士共同出资成立了电装公司,孙先生为该公司股东及总经理。
2008年10月,顺意公司以孙先生违反法律规定辞去董事职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顺意公司章程中未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孙先生在任期内辞去董事职务并未导致顺意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未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孙先生的辞职是有效的,故驳回了顺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表明,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职,但是由于董事会应当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如其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大于三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董事的辞职应当是有效的。本案中,顺意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程序,因此,董事辞职程序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孙先生请辞董事职务时顺意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孙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顺意公司董事仍然具备法定人数三人以上,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故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的辞职行为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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