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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田某系某区统战部工作人员。2012年11月,田某因到期未归还葛某的46万元借款,被葛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归还葛某借款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田某在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以及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田某名下并没有房产、车辆,于是只能对其银行工资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田某所在单位查找田某下落,并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田某拒不履行情况,但田某不仅始终隐匿下落,还变更银行工资账户逃避存款冻结。
2017年9月下旬,法院执行人员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间,其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其中多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花费资金达7万余元,证实田某系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11月,区人民法院以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那么,田某为何因一起民事案件而变为刑事被告人呢?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执行人员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间,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其中多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花费资金达7万余元,田某的行为证明其具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力。同时,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条项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田某的银行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后,田某为了逃避冻结而变更银行工资账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田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主要是指涉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因田某系某区统战部工作人员,故田某的执行案件属于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田某身为公职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田某身为公职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田某系某区统战部工作人员。2012年11月,田某因到期未归还葛某的46万元借款,被葛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归还葛某借款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田某在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以及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田某名下并没有房产、车辆,于是只能对其银行工资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田某所在单位查找田某下落,并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田某拒不履行情况,但田某不仅始终隐匿下落,还变更银行工资账户逃避存款冻结。
2017年9月下旬,法院执行人员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间,其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其中多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花费资金达7万余元,证实田某系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11月,区人民法院以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那么,田某为何因一起民事案件而变为刑事被告人呢?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执行人员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间,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其中多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花费资金达7万余元,田某的行为证明其具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力。同时,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条项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田某的银行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后,田某为了逃避冻结而变更银行工资账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田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主要是指涉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因田某系某区统战部工作人员,故田某的执行案件属于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田某身为公职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田某身为公职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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