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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能否解除

已浏览人数:135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赠与合同能否解除

张女士70多岁了,他和老伴有一套住房。前几年张女士的老伴去世,张女士为了使自己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就与自己的孙子唐先生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自愿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唐先生,唐先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约定由唐先生照顾张女士的生活,要允许张女士居住在上述房屋中,在张女士在世期间,不能卖房,如果出售上述房产,卖房款要归还给张女士。”随后,张女士和唐先生到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赠与方式转移登记到了唐先生名下。

但是,签订协议后两年,唐先生因结婚搬离了家,于是就由唐先生的父母来照顾张女士。刚开始,唐先生还常回来,但不和张女士说话,也不对她进行照顾。期间,虽然唐先生的父母与张女士生活在一起,因双方之间有矛盾,所以对张女士几乎不予以照顾。于是张女士认为唐先生并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对她赡养的义务,所以她想解除与唐先生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小张受雇于薛先生,担任广告拍摄的灯光助理,在拍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薛先生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张在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坠地受伤,自身对安全隐患存在轻信放任的过错,因此应由雇主薛先生和小张共同承担损害结果,雇主承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广告公司将广告拍摄的灯光工程发包给薛先生承揽,双方建立承揽关系,然而灯光项目作业需要有资质的工人实施,薛先生和小张都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广告公司存在选任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与薛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场地一方将拍摄场地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在场地安全措施配置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小张要求场地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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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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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能否解除

张女士70多岁了,他和老伴有一套住房。前几年张女士的老伴去世,张女士为了使自己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就与自己的孙子唐先生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自愿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唐先生,唐先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约定由唐先生照顾张女士的生活,要允许张女士居住在上述房屋中,在张女士在世期间,不能卖房,如果出售上述房产,卖房款要归还给张女士。”随后,张女士和唐先生到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赠与方式转移登记到了唐先生名下。

但是,签订协议后两年,唐先生因结婚搬离了家,于是就由唐先生的父母来照顾张女士。刚开始,唐先生还常回来,但不和张女士说话,也不对她进行照顾。期间,虽然唐先生的父母与张女士生活在一起,因双方之间有矛盾,所以对张女士几乎不予以照顾。于是张女士认为唐先生并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对她赡养的义务,所以她想解除与唐先生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小张受雇于薛先生,担任广告拍摄的灯光助理,在拍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薛先生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张在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坠地受伤,自身对安全隐患存在轻信放任的过错,因此应由雇主薛先生和小张共同承担损害结果,雇主承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广告公司将广告拍摄的灯光工程发包给薛先生承揽,双方建立承揽关系,然而灯光项目作业需要有资质的工人实施,薛先生和小张都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广告公司存在选任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与薛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场地一方将拍摄场地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在场地安全措施配置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小张要求场地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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