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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发生人身损害谁担责?

已浏览人数:131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雇工发生人身损害谁担责?


2017年9月份,小张按照雇主薛先生的安排,来到某拍摄场地为一家广告公司拍摄广告。该场地为广告公司租赁,由于当时小张没有做任何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登高作业时,不幸发生高空坠落,摔断了六根肋骨。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张顺利出院,但关于损害赔偿及康复治疗费用,雇主薛先生、广告公司及场地一方均不同意小张的赔偿要求,广告公司的理由是,小张与薛先生都没有登高作业资质,损害责任应当由雇主薛先生来承担。小张的问题是,能否要求雇主、广告公司、场地一方对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小张受雇于薛先生,担任广告拍摄的灯光助理,在拍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薛先生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张在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坠地受伤,自身对安全隐患存在轻信放任的过错,因此应由雇主薛先生和小张共同承担损害结果,雇主承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广告公司将广告拍摄的灯光工程发包给薛先生承揽,双方建立承揽关系,然而灯光项目作业需要有资质的工人实施,薛先生和小张都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广告公司存在选任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与薛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场地一方将拍摄场地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在场地安全措施配置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小张要求场地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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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发生人身损害谁担责?


2017年9月份,小张按照雇主薛先生的安排,来到某拍摄场地为一家广告公司拍摄广告。该场地为广告公司租赁,由于当时小张没有做任何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登高作业时,不幸发生高空坠落,摔断了六根肋骨。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张顺利出院,但关于损害赔偿及康复治疗费用,雇主薛先生、广告公司及场地一方均不同意小张的赔偿要求,广告公司的理由是,小张与薛先生都没有登高作业资质,损害责任应当由雇主薛先生来承担。小张的问题是,能否要求雇主、广告公司、场地一方对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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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受雇于薛先生,担任广告拍摄的灯光助理,在拍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薛先生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张在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坠地受伤,自身对安全隐患存在轻信放任的过错,因此应由雇主薛先生和小张共同承担损害结果,雇主承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广告公司将广告拍摄的灯光工程发包给薛先生承揽,双方建立承揽关系,然而灯光项目作业需要有资质的工人实施,薛先生和小张都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广告公司存在选任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与薛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场地一方将拍摄场地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在场地安全措施配置方面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小张要求场地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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