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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赵女士今年75岁,有三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2017年7月份,赵女士出门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40多天,支付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无法下床走路,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照顾。但是在赵女士住院治疗及恢复期间,赵女士的儿子一直未曾前去照顾,对赵女士也不闻不问,给赵女士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赵女士想问,她能否要求她的儿子履行生活上的照顾义务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律师解读
在我国的《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1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都规定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通常人们认为对老人的赡养就是让老人在物质生活上得到满足就可以了,其实赡养不仅仅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三个方面。在本事件中,赵女士已是古稀老人,摔伤后,她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作为赵女士的儿子理应对她进行照顾。这种照顾不仅是向赵女士支付赡养费,更重要的是让赵女士在精神上要有所慰藉。现赵女士因她儿子的行为使她精神受到伤害,她完全可以要求她的儿子对她履行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比如要求她的儿子定期回家对赵女士进行看望等。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赵女士今年75岁,有三个子女,其中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2017年7月份,赵女士出门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40多天,支付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无法下床走路,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照顾。但是在赵女士住院治疗及恢复期间,赵女士的儿子一直未曾前去照顾,对赵女士也不闻不问,给赵女士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赵女士想问,她能否要求她的儿子履行生活上的照顾义务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律师解读
在我国的《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1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都规定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通常人们认为对老人的赡养就是让老人在物质生活上得到满足就可以了,其实赡养不仅仅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三个方面。在本事件中,赵女士已是古稀老人,摔伤后,她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作为赵女士的儿子理应对她进行照顾。这种照顾不仅是向赵女士支付赡养费,更重要的是让赵女士在精神上要有所慰藉。现赵女士因她儿子的行为使她精神受到伤害,她完全可以要求她的儿子对她履行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比如要求她的儿子定期回家对赵女士进行看望等。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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