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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分红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月蒋先生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先生。2017年4月蒋先生与妻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要求分割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蒋先生想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读
本起事件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具体到本起事件中,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如果蒋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因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蒋先生,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该份保单权利归蒋先生享有,由蒋先生给予女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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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月蒋先生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先生。2017年4月蒋先生与妻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要求分割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蒋先生想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读
本起事件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具体到本起事件中,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如果蒋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因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蒋先生,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该份保单权利归蒋先生享有,由蒋先生给予女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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