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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村民王女士于十年前与丈夫在他人处购得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两年前王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其婚生女所有,王女士与其前夫有居住权。前不久,王女士的前夫申请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女士提出,因其没有为其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要求撤销对女儿的房屋赠与。王女士想问,其前夫能否提出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律师解读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事件中,王女士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变更或解除。王女士的前夫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不仅仅是单纯的撤销赠与的行为,同时还是对王女士与其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其前夫不得擅自撤销对其女儿的赠与。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村民王女士于十年前与丈夫在他人处购得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两年前王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其婚生女所有,王女士与其前夫有居住权。前不久,王女士的前夫申请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女士提出,因其没有为其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要求撤销对女儿的房屋赠与。王女士想问,其前夫能否提出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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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事件中,王女士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变更或解除。王女士的前夫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不仅仅是单纯的撤销赠与的行为,同时还是对王女士与其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其前夫不得擅自撤销对其女儿的赠与。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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