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浏览人数:133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现年11岁的小光在4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小光被判给父亲抚养。多年来,小光的父亲常年外出打工,从来不管小光。后来,小光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妇联的工作人员想咨询,对于像小光这样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的情况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权利。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的单位等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不改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现年11岁的小光在4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小光被判给父亲抚养。多年来,小光的父亲常年外出打工,从来不管小光。后来,小光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妇联的工作人员想咨询,对于像小光这样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的情况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权利。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的单位等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不改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