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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电视台案例

已浏览人数:1168

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电视台案例

【案例一】

郊区村民王女士于十年前与丈夫在他人处购得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两年前王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其婚生女所有,王女士与其前夫有居住权。前不久,王女士的前夫申请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女士提出,因其没有为其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要求自己撤销对女儿的房屋赠与。王女士想咨询律师,其前夫能否提出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主持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事件中,王女士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变更或解除。王女士的前夫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不仅仅是单纯的撤销赠与的行为,同时还是对王女士与其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其前夫不得擅自撤销对其女儿的赠与。

【案例二】

刘先生来电咨询:刘先生于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连续两次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周,该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刘先生回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公司会向刘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刘先生收到上述通知后表示其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拒绝,刘先生想咨询律师,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主持人:刘先生连续2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刘先生工作中不存在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等行为或事件,刘先生提出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除刘先生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

李小姐2010年通过朋友认识了赵先生,赵先生以承揽工程为名,向李小姐借款30万元,后赵先生将该笔借款全部挥霍后,下落不明。后李小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赵先生因诈骗李小姐等人的钱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判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依法发还受害人。李小姐想咨询律师,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先生偿还30万元借款。

主持人:在本次事件中,李小姐担任着双重角色,即是刑事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又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但李小姐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其实质上系赵先生以诈骗手段取得,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30万元的给付行为不能依据民事合同性质及相应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李小姐享有的30万元金钱权利所受侵害应当并且已经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处理,因此,李小姐无法再以履行债务的理由启动民事程序。

【案例四】

裴女士近日来电咨询,其儿子小赵13岁,在学校课间活动期间,因跑回教室放衣服,与尚在教育准备往外走的小黄相遇,致使小赵绊倒后摔倒在教室的讲台上,其后,学校与裴女士联系,将小赵送往医院治疗,经查,小赵系脾破裂,随后住院行脾切除手术。手术期间,小赵的班主任老师一直等候在医院。现小赵术后痊愈出院。裴女士想咨询律师,在本事件中学校、小黄应如何承担责任。

主持人:该起事件中小赵存在跑动行为,小黄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赵绊倒摔倒在讲台上,身体受伤,小赵与小黄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学校方面,一方面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学校在设计讲台方面是否合理。如果学校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而仅因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因教育设施的瑕疵造成学生损害程度加重的, 学校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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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电视台案例

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电视台案例

【案例一】

郊区村民王女士于十年前与丈夫在他人处购得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两年前王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其婚生女所有,王女士与其前夫有居住权。前不久,王女士的前夫申请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女士提出,因其没有为其女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要求自己撤销对女儿的房屋赠与。王女士想咨询律师,其前夫能否提出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主持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事件中,王女士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擅自变更或解除。王女士的前夫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不仅仅是单纯的撤销赠与的行为,同时还是对王女士与其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其前夫不得擅自撤销对其女儿的赠与。

【案例二】

刘先生来电咨询:刘先生于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连续两次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周,该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刘先生回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公司会向刘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刘先生收到上述通知后表示其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拒绝,刘先生想咨询律师,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主持人:刘先生连续2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刘先生工作中不存在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等行为或事件,刘先生提出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除刘先生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

李小姐2010年通过朋友认识了赵先生,赵先生以承揽工程为名,向李小姐借款30万元,后赵先生将该笔借款全部挥霍后,下落不明。后李小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赵先生因诈骗李小姐等人的钱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判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依法发还受害人。李小姐想咨询律师,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先生偿还30万元借款。

主持人:在本次事件中,李小姐担任着双重角色,即是刑事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又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但李小姐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其实质上系赵先生以诈骗手段取得,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30万元的给付行为不能依据民事合同性质及相应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李小姐享有的30万元金钱权利所受侵害应当并且已经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处理,因此,李小姐无法再以履行债务的理由启动民事程序。

【案例四】

裴女士近日来电咨询,其儿子小赵13岁,在学校课间活动期间,因跑回教室放衣服,与尚在教育准备往外走的小黄相遇,致使小赵绊倒后摔倒在教室的讲台上,其后,学校与裴女士联系,将小赵送往医院治疗,经查,小赵系脾破裂,随后住院行脾切除手术。手术期间,小赵的班主任老师一直等候在医院。现小赵术后痊愈出院。裴女士想咨询律师,在本事件中学校、小黄应如何承担责任。

主持人:该起事件中小赵存在跑动行为,小黄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赵绊倒摔倒在讲台上,身体受伤,小赵与小黄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学校方面,一方面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学校在设计讲台方面是否合理。如果学校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而仅因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因教育设施的瑕疵造成学生损害程度加重的, 学校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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