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任庆红律师案例

已浏览人数:1196

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任庆红律师案例

案例:

2013年12月李某与志霖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9万元整,2014年6月李某完成了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经志霖建筑公司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交于下一承包主体开始后续工程,整栋楼完工后,李某多次催讨工程款,志霖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便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拖欠至今,后李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7万元工程款,开庭后,志霖建筑公司以李某仅做了承包范围的一半工程且工程经本公司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志霖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李某所承包的工程属于地下的隐蔽工程,如果当时有不合格的情况,应由工程监理部门会同有关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而且也不会在时隔一年多后才去验收,更不可能在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一直到起诉前,原告李某从未收到过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说工程不合格,在原告起诉被告的同时,原告与被告进行的通话录音仍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了两次确认,起诉后被告却出具了不合格的通知书,被告方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15年6月26日。日期是原告起诉七天之后,系被告单方制作而成,且加盖的是椭圆形印章,形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故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告出具的结算书的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系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单方制作而成,且没有建筑方的认可和确认,不能证明工程内容和造价,因此亦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欠款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返回案例列表

任庆红律师案例

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任庆红律师案例

案例:

2013年12月李某与志霖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9万元整,2014年6月李某完成了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经志霖建筑公司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交于下一承包主体开始后续工程,整栋楼完工后,李某多次催讨工程款,志霖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便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拖欠至今,后李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7万元工程款,开庭后,志霖建筑公司以李某仅做了承包范围的一半工程且工程经本公司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志霖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李某所承包的工程属于地下的隐蔽工程,如果当时有不合格的情况,应由工程监理部门会同有关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而且也不会在时隔一年多后才去验收,更不可能在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一直到起诉前,原告李某从未收到过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说工程不合格,在原告起诉被告的同时,原告与被告进行的通话录音仍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了两次确认,起诉后被告却出具了不合格的通知书,被告方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15年6月26日。日期是原告起诉七天之后,系被告单方制作而成,且加盖的是椭圆形印章,形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故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告出具的结算书的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系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单方制作而成,且没有建筑方的认可和确认,不能证明工程内容和造价,因此亦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欠款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