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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电视台案例

已浏览人数:1438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市民储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交强险。前不久的储先生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事发后对方认为储先生有酒后驾车嫌疑,于是到交警支队报案。经交警部门的酒精含量测试进行测试,储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但在交警调查情况时,储先生坚称其没有酒后驾车,只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医院门口因心里害怕而饮酒压惊的结果。最终交警部门也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于涉嫌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先生相关损失。储先生想咨询律师,保险公司拒赔有合法依据吗:

主持人:发生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使自身处于能够随时接受临检的有利状态之下。储某的饮酒行为导致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饮酒与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由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其不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二】

巫先生来电咨询:他之前为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巫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巫先生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车损的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九万余元元。之后巫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对双方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保险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实际车损应为49000元,只同意按49000元支付车损赔偿金。巫先生想问:自己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车损鉴定有效吗?在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车损价值?

主持人你好:巫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巫先生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起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给付巫先生保险赔偿金。巫先生的车辆损失有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清单、鉴定报告和维修费发票相互印证,能证实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应得到支持。

【案例三】

陈女士在2012年将自己的房屋一处与其弟弟调换居住,并将房产证也放在该房内。2015年1月,陈女士的弟媳找到陈女士拿身份证说要办理房屋土地证,陈女士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其弟媳。后陈女士欲索要身份证时得知其弟媳于2015年2月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通过他人到典当公司处进行了抵押借款。陈女士虽多次与典当公司交涉要求撤销抵押均未得到同意。陈女士想知道弟媳隐瞒其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主持人你好:委托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及委托权限,没有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合同应当无效。本起事件中,陈女士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充,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看,该行为不是陈女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案外人使用欺诈手段与典当公司订立的合同,也违背了典当公司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双方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来看,陈女士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他人处分原告的房屋,与典当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既没有经过陈女士的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的处分权利,故该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案例四】

叶先生前不久将一批价值26000元的男装T恤衬衫打包装箱后,委托某快递有限公司送达到外地,同时支付快递费50元。叶先生在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数天后,收件人向叶先生反映未收到其邮寄的服装。叶先生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叶先生后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但快递公司以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为由协商未果。叶先生想知道:快递公司究竟应该赔偿他多少损失?

支持人你好:首先,快递公司接受叶先生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其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快递公司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因此,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其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向叶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其系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准免责条款的性质。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叶先生价值26000元的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如仍适用该条款作为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依据,则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对叶先生应认定无效。最后,叶先生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而且某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五】

射频美容是目前很流行的一种美容方式,它可以达到祛皱除纹,紧致肌肤的效果。某美容院正是瞅准这一商机,引进了两台射频皮肤治疗仪开展射频美容服务。而卫生管理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该美容院的这两台治疗仪,当场作出决定就地对两台治疗仪予以封存并展开调查。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美容院开展的射频美容服务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6万元,以及封存的射频治疗仪两台,罚款8千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射频美容活动。美容院想咨询一下律师,该项服务属于医疗美容吗?卫生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正确吗?

主持人你好: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正是由于医疗美容的上述特点,我国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同时,对执业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将射频治疗明确纳入医疗美容范围。从事射频美容服务即属于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执业机构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院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射频治疗这一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六】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前不久她的女儿乘朋友的车前往河南旅游,途中刘先生女儿的朋友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时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同时致使女儿从车内被抛出,并被所乘坐的车辆碰砸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的女儿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女儿朋友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应当刘先生的女儿为车上人而不是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刘先生想知道:女儿到底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你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刘先生的女儿虽属于车上人员,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刘先生的女儿抛出车外并造成当场死亡。因此,女儿在被涉案保险车辆碰砸时不是在该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也即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刘先生的女儿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依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七】

某厂职工王先生来电反映:2013年因工作原因王先生与单位发生矛盾,被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此后王先生就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王先生认为自2013年下半年起就多次向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不仅不予受理,还拒绝向王先生出示任何书面手续。导致王先生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走投无路的王先生拨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王先生想咨询一下,拨打市长热线的行为是否能够作为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主持人你好:诉讼时效是诉讼中关键因素之一,对实体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就是要求权利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滥用诉权以致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范畴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更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等形式予以不断明确和完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导致以上诸形式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如果仅仅拘泥于字面的规定,将极大的损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从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具体到本起案件中,作为弱势主体的王先生能够想到拨打市长热线求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反映了其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主张,能够引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拨打市长投诉热线这一途径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王先生而言可能更加低成本、便于操作,所以王先生采取这一途径主张权利应当得到肯定。

【案例八】

某村村民来电反映:他们是某拆迁地段的被拆迁人。之前他们曾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拆迁地段房屋拆迁许可证历次延期批准文件;(2)此次拆迁所需全部补偿安置资金发放、使用情况;(3)拆迁地段每个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情况及每份补偿协议;(4)裁决给各原告安置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和产权证。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未给予答复。他们想知道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

主持人你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也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获取的信息;并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审查,一般情况下适用“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标准。本起事件中村民申请公开的拆迁地段房屋拆迁许可证、历次延期批准文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均由住建部门制作、批准和裁决。因房屋拆迁管理并非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且该信息并非是政府在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政府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村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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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电视台案例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市民储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交强险。前不久的储先生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事发后对方认为储先生有酒后驾车嫌疑,于是到交警支队报案。经交警部门的酒精含量测试进行测试,储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但在交警调查情况时,储先生坚称其没有酒后驾车,只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医院门口因心里害怕而饮酒压惊的结果。最终交警部门也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于涉嫌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先生相关损失。储先生想咨询律师,保险公司拒赔有合法依据吗:

主持人:发生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使自身处于能够随时接受临检的有利状态之下。储某的饮酒行为导致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饮酒与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由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其不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二】

巫先生来电咨询:他之前为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巫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巫先生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车损的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九万余元元。之后巫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对双方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保险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实际车损应为49000元,只同意按49000元支付车损赔偿金。巫先生想问:自己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车损鉴定有效吗?在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车损价值?

主持人你好:巫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巫先生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起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给付巫先生保险赔偿金。巫先生的车辆损失有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清单、鉴定报告和维修费发票相互印证,能证实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应得到支持。

【案例三】

陈女士在2012年将自己的房屋一处与其弟弟调换居住,并将房产证也放在该房内。2015年1月,陈女士的弟媳找到陈女士拿身份证说要办理房屋土地证,陈女士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其弟媳。后陈女士欲索要身份证时得知其弟媳于2015年2月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通过他人到典当公司处进行了抵押借款。陈女士虽多次与典当公司交涉要求撤销抵押均未得到同意。陈女士想知道弟媳隐瞒其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主持人你好:委托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及委托权限,没有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合同应当无效。本起事件中,陈女士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充,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看,该行为不是陈女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案外人使用欺诈手段与典当公司订立的合同,也违背了典当公司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双方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来看,陈女士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他人处分原告的房屋,与典当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既没有经过陈女士的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的处分权利,故该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案例四】

叶先生前不久将一批价值26000元的男装T恤衬衫打包装箱后,委托某快递有限公司送达到外地,同时支付快递费50元。叶先生在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数天后,收件人向叶先生反映未收到其邮寄的服装。叶先生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叶先生后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但快递公司以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为由协商未果。叶先生想知道:快递公司究竟应该赔偿他多少损失?

支持人你好:首先,快递公司接受叶先生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其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快递公司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因此,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其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向叶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其系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准免责条款的性质。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叶先生价值26000元的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如仍适用该条款作为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依据,则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对叶先生应认定无效。最后,叶先生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而且某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五】

射频美容是目前很流行的一种美容方式,它可以达到祛皱除纹,紧致肌肤的效果。某美容院正是瞅准这一商机,引进了两台射频皮肤治疗仪开展射频美容服务。而卫生管理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该美容院的这两台治疗仪,当场作出决定就地对两台治疗仪予以封存并展开调查。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美容院开展的射频美容服务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6万元,以及封存的射频治疗仪两台,罚款8千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射频美容活动。美容院想咨询一下律师,该项服务属于医疗美容吗?卫生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正确吗?

主持人你好: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正是由于医疗美容的上述特点,我国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同时,对执业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将射频治疗明确纳入医疗美容范围。从事射频美容服务即属于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执业机构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院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射频治疗这一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六】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前不久她的女儿乘朋友的车前往河南旅游,途中刘先生女儿的朋友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时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同时致使女儿从车内被抛出,并被所乘坐的车辆碰砸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的女儿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女儿朋友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应当刘先生的女儿为车上人而不是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刘先生想知道:女儿到底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你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刘先生的女儿虽属于车上人员,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刘先生的女儿抛出车外并造成当场死亡。因此,女儿在被涉案保险车辆碰砸时不是在该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也即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刘先生的女儿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依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七】

某厂职工王先生来电反映:2013年因工作原因王先生与单位发生矛盾,被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此后王先生就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王先生认为自2013年下半年起就多次向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不仅不予受理,还拒绝向王先生出示任何书面手续。导致王先生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走投无路的王先生拨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王先生想咨询一下,拨打市长热线的行为是否能够作为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主持人你好:诉讼时效是诉讼中关键因素之一,对实体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就是要求权利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滥用诉权以致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范畴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更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等形式予以不断明确和完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导致以上诸形式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如果仅仅拘泥于字面的规定,将极大的损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从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具体到本起案件中,作为弱势主体的王先生能够想到拨打市长热线求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反映了其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主张,能够引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拨打市长投诉热线这一途径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王先生而言可能更加低成本、便于操作,所以王先生采取这一途径主张权利应当得到肯定。

【案例八】

某村村民来电反映:他们是某拆迁地段的被拆迁人。之前他们曾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拆迁地段房屋拆迁许可证历次延期批准文件;(2)此次拆迁所需全部补偿安置资金发放、使用情况;(3)拆迁地段每个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情况及每份补偿协议;(4)裁决给各原告安置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和产权证。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未给予答复。他们想知道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

主持人你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也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获取的信息;并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审查,一般情况下适用“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标准。本起事件中村民申请公开的拆迁地段房屋拆迁许可证、历次延期批准文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均由住建部门制作、批准和裁决。因房屋拆迁管理并非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且该信息并非是政府在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政府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村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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