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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村民陈先生来电咨询:陈先生夫妇系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2009年夫妇俩生一子,为便于孩子今后读书,他们把孩子的户口登记在了城镇户口的孩子爷爷名下。2011年,该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该组在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后,按实际人口(含非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原则分给了陈先生一家三口土地征用补偿费。2012年该村又获得了部分土地补偿费,但在分配时却以陈先生的儿子是城镇户口为由,将其排斥在分配补偿费的范围之外。陈先生认为村委的做法是错误,但他想通过律师咨询一下村委第二次分配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主持人你好:陈先生的儿子应当享有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权。首先,陈先生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其生存依赖于父母在村里的生产劳动,事实上村里的土地是孩子的基本生活来源。其次,陈先生儿子虽拥有城镇居民户口,但却实际生活在该村,并未享受到作为城镇居民所应享受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福利,实际上村里的土地才是孩子的生活保障。结合本起事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陈先生的孩子应当享有村集体所有土地为其提供的社会保障权益。
【案例二】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前不久其带着她8岁的儿子去饭店就餐,期间刘女士的儿子与小伙伴一起上卫生间,走出门口,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热汤的服务员发生碰撞,结果服务员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孩子头面部。事后,刘女士的儿子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头面部留有明显痕迹。经法医鉴定,面部3%面积Ⅱ度烫伤,前额部见较明显色素沉着区,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想问一下饭店应如何承担孩子的相关损失?
主持人你好:刘女士儿子被烫伤,究竟是应该追究谁的责任?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本起事件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孩子突然冲出包厢所造成,因此对于刘女士儿子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同时刘女士作为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热、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但对于儿子在就餐期间走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某妇联来电反映:现年11岁的小光在4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闹离婚了,小光被判给由父亲抚养。多年来,小光的父亲长期外出打工,从不管小光。而小光的妈妈再婚后也从不来看他,小光实际上只能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前年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小光便和父亲在一起生活,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小光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目前小光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不管不问也拒绝支付生活费。妇联的工作人员想咨询一下,对于像小光这样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的情况,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你好: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次要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案例四】
近日市民小王来电反映,15岁的小王家住农村,因父亲发生事故造成全身瘫痪。为了支付父亲的医疗费减轻家庭负担,今年小王通过熟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巡逻工作。但没想到仅仅上了两个月班,小王就在巡逻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为此小王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应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应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终止。小王希望咨询律师了解一下,自己的损害事宜到底应该如何解决?
主持人你好:这是一起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引起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件。首先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属于使用童工系非法法用工。童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主体资格的不具备,如发生伤亡事故,则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为工伤,故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其次、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解决。尽管童工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狭义上讲童工在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民事争议。但是,童工在履行工作内容中如受到事故伤害,为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事故赔偿纠纷中则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最后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还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在校大学生小悦来电咨询:1999年9月父母离婚后小悦跟随母亲一人生活,其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其生活教育费100元。 2014年,小悦初中毕业考入三年制职业中专并要缴纳入学三年期间的3840元学费。由于小悦的母亲下岗现无力承担该笔学费。为能够继续上学,小悦找到了有经济条件父亲但遭到了拒绝。小悦想了解一下她的父亲是否应当承担该笔生活教育费。
主持人你好:小悦的父亲应承担其女就读职业中专的全部学费。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以父母同意为前提。另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王女就读的职业中专性质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高中”范围,所以小悦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小悦诉请其父给付的生活教育费,是必要和合理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六】
张先生的儿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前不久张先生的儿子所在的班级上了两节课后提前放学。孩子在回家的路上与其他同学一起玩耍,不慎从围墙上坠落导致大腿骨折。张先生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已经放学了,对于张先生儿子在回家路上发生的损害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先生给本台打来电话想咨询律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孩子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你好:张先生的儿子所在班级提前放学,虽是学校教学管理活动的一种行为,与孩子爬墙摔伤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该行为使孩子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正常的管理与监护,与孩子的损伤后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由于本起事件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管理职责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害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七】
市民赵女士来电咨询:其和丈夫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是丈夫做生意后更是经常不回家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为此双方已经分居多年现在赵女士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3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赵女士多次向丈夫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赵女士想了解一下在双方未离婚的前提下其要求向丈夫主张女儿的抚养费?
主持人你好:我国《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赵女士的丈夫因与妻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赵女士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时,而赵女士的丈夫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更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村民陈先生来电咨询:陈先生夫妇系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2009年夫妇俩生一子,为便于孩子今后读书,他们把孩子的户口登记在了城镇户口的孩子爷爷名下。2011年,该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该组在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后,按实际人口(含非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原则分给了陈先生一家三口土地征用补偿费。2012年该村又获得了部分土地补偿费,但在分配时却以陈先生的儿子是城镇户口为由,将其排斥在分配补偿费的范围之外。陈先生认为村委的做法是错误,但他想通过律师咨询一下村委第二次分配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主持人你好:陈先生的儿子应当享有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权。首先,陈先生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其生存依赖于父母在村里的生产劳动,事实上村里的土地是孩子的基本生活来源。其次,陈先生儿子虽拥有城镇居民户口,但却实际生活在该村,并未享受到作为城镇居民所应享受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福利,实际上村里的土地才是孩子的生活保障。结合本起事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陈先生的孩子应当享有村集体所有土地为其提供的社会保障权益。
【案例二】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前不久其带着她8岁的儿子去饭店就餐,期间刘女士的儿子与小伙伴一起上卫生间,走出门口,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热汤的服务员发生碰撞,结果服务员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孩子头面部。事后,刘女士的儿子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头面部留有明显痕迹。经法医鉴定,面部3%面积Ⅱ度烫伤,前额部见较明显色素沉着区,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想问一下饭店应如何承担孩子的相关损失?
主持人你好:刘女士儿子被烫伤,究竟是应该追究谁的责任?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本起事件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证实损害系孩子突然冲出包厢所造成,因此对于刘女士儿子在饭店就餐时被烫伤,饭店方应承担责任。同时刘女士作为家长应当知晓饭店内有火、热、烫等可能伤及小孩的地方,但对于儿子在就餐期间走动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某妇联来电反映:现年11岁的小光在4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闹离婚了,小光被判给由父亲抚养。多年来,小光的父亲长期外出打工,从不管小光。而小光的妈妈再婚后也从不来看他,小光实际上只能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前年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小光便和父亲在一起生活,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小光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目前小光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不管不问也拒绝支付生活费。妇联的工作人员想咨询一下,对于像小光这样父母离婚后均对子女拒不抚养的情况,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你好: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次要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案例四】
近日市民小王来电反映,15岁的小王家住农村,因父亲发生事故造成全身瘫痪。为了支付父亲的医疗费减轻家庭负担,今年小王通过熟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巡逻工作。但没想到仅仅上了两个月班,小王就在巡逻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臂粉碎性骨折。为此小王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应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应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终止。小王希望咨询律师了解一下,自己的损害事宜到底应该如何解决?
主持人你好:这是一起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引起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件。首先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属于使用童工系非法法用工。童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主体资格的不具备,如发生伤亡事故,则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为工伤,故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其次、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解决。尽管童工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狭义上讲童工在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民事争议。但是,童工在履行工作内容中如受到事故伤害,为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事故赔偿纠纷中则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最后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还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在校大学生小悦来电咨询:1999年9月父母离婚后小悦跟随母亲一人生活,其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其生活教育费100元。 2014年,小悦初中毕业考入三年制职业中专并要缴纳入学三年期间的3840元学费。由于小悦的母亲下岗现无力承担该笔学费。为能够继续上学,小悦找到了有经济条件父亲但遭到了拒绝。小悦想了解一下她的父亲是否应当承担该笔生活教育费。
主持人你好:小悦的父亲应承担其女就读职业中专的全部学费。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以父母同意为前提。另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王女就读的职业中专性质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高中”范围,所以小悦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小悦诉请其父给付的生活教育费,是必要和合理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六】
张先生的儿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前不久张先生的儿子所在的班级上了两节课后提前放学。孩子在回家的路上与其他同学一起玩耍,不慎从围墙上坠落导致大腿骨折。张先生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已经放学了,对于张先生儿子在回家路上发生的损害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先生给本台打来电话想咨询律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孩子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你好:张先生的儿子所在班级提前放学,虽是学校教学管理活动的一种行为,与孩子爬墙摔伤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该行为使孩子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正常的管理与监护,与孩子的损伤后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由于本起事件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管理职责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害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七】
市民赵女士来电咨询:其和丈夫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是丈夫做生意后更是经常不回家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为此双方已经分居多年现在赵女士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3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赵女士多次向丈夫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赵女士想了解一下在双方未离婚的前提下其要求向丈夫主张女儿的抚养费?
主持人你好:我国《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赵女士的丈夫因与妻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赵女士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时,而赵女士的丈夫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更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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