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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梁女士来电咨询,其于今年年初到某银行ATM机处转款,但因输错账号,误将13000元转至周先生的银行账号内,事后梁女士发现其要转款的账号与周先生的账号,仅尾号两位不同。事后经梁女士多次索要但周先生拒不返还该款项。梁女士问她该如何要回该笔钱?
主持人你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起事件中,梁女士确向周先生账号内转入13000元,而周先生的收款账号与梁女士本要转款的账号非常相似,因此梁女士主张输错账号有一定的可能性。在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周先生收取梁女士1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梁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周先生返还该款。
【案例二】
家住城区的小莹来电咨询:2009年在其13岁时父母离异。父母离婚时约定:小莹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给小莹抚养费400元,小莹18周岁以后学费及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2014年,小莹已经年满18周岁并从高职毕业,但从父母离婚至小莹18周岁时止父亲都没有支付抚养费。而小莹年满18周岁至高职毕业期间,父亲也没有支付其医疗费和学费。目前小莹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她想问一下索要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抚养费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莹请求抚养费,应当在2年的法定时效内提出。小莹于2011年已年满18周岁,但她到现在才提起请求抚养费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小莹在向其父亲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小莹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小莹主张医疗费及学费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小莹的父亲应当支付医疗费、学费的一半。
【案例三】
家住农村的朱大爷来电咨询:其与老伴李大娘婚后育有二儿一女并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2015年1月朱大爷与该亲戚签订了卖房契约,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契约上签了字。孰料,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并要求亲戚返还房屋,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问一下律师,他和儿子与亲戚签订的卖房契约是否有效?
主持人你好:朱大爷及三个子女均是李大娘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对该一间平房均享有继承权,且均享有份额。在四人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朱大爷和长子与亲戚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认定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这位亲戚应腾空该房屋,归还给朱大爷及子女。
【案例四】
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最近他和邻居王先生因为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了矛盾。王先生安装空调时把室外机安在了正对张先生家窗外的地方,而且距离仅2米左右。使用中,空调室外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吹进了张先生家,而空调运作发出的噪音也影响了张家人的休息。张先生多次与王先生进行交涉要求其移走该空调室外机但协商未果。张先生想知道,对于室外空调机的安装及设置是否有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做法是否违法?
主持人你好:根据《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据此,王先生的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其应当移走该空调室外机。
【案例五】
近日市民贾先生来电咨询:前段时间他电影院看电影时在座位上捡到一个公文包,包内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及几千元的现金。贾先生将公文包捡起后,在现场等候良久也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不久贾先生在媒体上看到了失主刘先生刊登寻包启事,启事上称若有人一周内将公文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以表感谢。贾先生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先生取得了联系,在将公文包归还的同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时刘先生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贾先生没有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因此拒绝支付该酬金。贾先生想问律师,失主是否应当支付该笔酬金?
主持人你好: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刘先生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先生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先生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先生和贾先生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先生索要酬金的的要求应予支持。
【案例六】
村民吴大娘来电咨询:早在1970年其领养了丈夫弟弟的儿子并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14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养子的生命。养子死后,因为遗产问题,吴大娘丈夫的弟弟一家要求继承并分割养子名下的两套房产及存款。吴大娘认为应当由其继承全部遗产而丈夫的弟弟一家则认为,虽然吴大娘夫妻为抚养自己的儿子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不属于合法收养,因此要求继承50%遗产。就这起事件当中的收养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来听听律师的分析。
主持人你好:本案中遗产归谁不是争论要点,要点是要确认吴大娘和养子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未进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吴大娘领养的是丈夫弟弟的儿子,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死者的生父母认为的“两家合一子”,在古代称为“兼祧”,可视为过继的一种。过继的意义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从男方家族中过继一个男孩来传递烟火。因为过继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故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更没有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而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定程序。但是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吴老太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出台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吴大娘与养子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案例七】
张先生来电咨询:2013年7月其大学毕业后,被某国有银行正式录取,在柜台上从事银行对公业务。工作2年后,张先生感觉单位内部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对发展前很忧心。于是在2015年9月向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分别递交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上交三四个月,因部门经理不同意,张先生的辞职手续迟迟无法办理。张先生为此很苦恼,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银行不批准,他是否就不能离职呢?
主持人你好:在许多单位的“离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离职须经领导批准的规定。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案例八】
市民董先生的家人来电咨询:董先生生前是一名货车司机,
去年董先生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董先生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及1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董先生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现在对于这两笔钱的分割董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发生了分歧。他们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两笔钱到底该如何认定并分割?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需要解决的是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首先,对于财产保险金而言,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1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其次,对于人身保险金而言,需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指定了的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起事件中38000元保险金指定的受益人是董先生的妻子,就应属于其所有。
【案例九】
温女士来电咨询:2013年5月朋友赵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后,赵先生迟迟不归还欠款。前几天温女士突然被告知赵先生突发疾病死亡,赵先生现有住宅房一套由其儿子居住。温女士想咨询一下,赵先生的借款是否应当由赵的儿子来偿还?
主持人你好: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在本起事件中,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十】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赠给儿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王先生随儿子生活,李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赠与房屋内。2008年王先生某因病去世,2014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李女士便居住到其女儿处。现李女士咨询,她可否以儿子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主持人你好: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李女士自愿赠与,儿子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儿子,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李女士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且合同签订后,李女士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房屋因拆迁而不存在,李女士不能要求撤销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但可以要求儿子为其解决居住问题。
【案例十一】
2014年11月12日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主车投保交强险,为自有的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2015年4月25日杨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主、挂车倒车时,撞到村民周某的间房屋撞坏,经有关部门鉴定房屋的损失为16万余元。事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杨先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现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同意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赔偿2000元,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主、挂车所负保险赔偿责任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因主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对挂车的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杨先生就该问题想咨询一下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中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挂车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加重其保险责任。所以,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主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仅有挂车投保的,该保险公司仍应在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梁女士来电咨询,其于今年年初到某银行ATM机处转款,但因输错账号,误将13000元转至周先生的银行账号内,事后梁女士发现其要转款的账号与周先生的账号,仅尾号两位不同。事后经梁女士多次索要但周先生拒不返还该款项。梁女士问她该如何要回该笔钱?
主持人你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起事件中,梁女士确向周先生账号内转入13000元,而周先生的收款账号与梁女士本要转款的账号非常相似,因此梁女士主张输错账号有一定的可能性。在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周先生收取梁女士1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梁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周先生返还该款。
【案例二】
家住城区的小莹来电咨询:2009年在其13岁时父母离异。父母离婚时约定:小莹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给小莹抚养费400元,小莹18周岁以后学费及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2014年,小莹已经年满18周岁并从高职毕业,但从父母离婚至小莹18周岁时止父亲都没有支付抚养费。而小莹年满18周岁至高职毕业期间,父亲也没有支付其医疗费和学费。目前小莹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她想问一下索要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的争议焦点是抚养费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莹请求抚养费,应当在2年的法定时效内提出。小莹于2011年已年满18周岁,但她到现在才提起请求抚养费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小莹在向其父亲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小莹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小莹主张医疗费及学费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小莹的父亲应当支付医疗费、学费的一半。
【案例三】
家住农村的朱大爷来电咨询:其与老伴李大娘婚后育有二儿一女并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2015年1月朱大爷与该亲戚签订了卖房契约,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契约上签了字。孰料,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并要求亲戚返还房屋,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问一下律师,他和儿子与亲戚签订的卖房契约是否有效?
主持人你好:朱大爷及三个子女均是李大娘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对该一间平房均享有继承权,且均享有份额。在四人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朱大爷和长子与亲戚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认定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这位亲戚应腾空该房屋,归还给朱大爷及子女。
【案例四】
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最近他和邻居王先生因为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了矛盾。王先生安装空调时把室外机安在了正对张先生家窗外的地方,而且距离仅2米左右。使用中,空调室外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吹进了张先生家,而空调运作发出的噪音也影响了张家人的休息。张先生多次与王先生进行交涉要求其移走该空调室外机但协商未果。张先生想知道,对于室外空调机的安装及设置是否有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做法是否违法?
主持人你好:根据《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据此,王先生的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其应当移走该空调室外机。
【案例五】
近日市民贾先生来电咨询:前段时间他电影院看电影时在座位上捡到一个公文包,包内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及几千元的现金。贾先生将公文包捡起后,在现场等候良久也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不久贾先生在媒体上看到了失主刘先生刊登寻包启事,启事上称若有人一周内将公文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以表感谢。贾先生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先生取得了联系,在将公文包归还的同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时刘先生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贾先生没有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因此拒绝支付该酬金。贾先生想问律师,失主是否应当支付该笔酬金?
主持人你好: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刘先生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先生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先生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先生和贾先生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先生索要酬金的的要求应予支持。
【案例六】
村民吴大娘来电咨询:早在1970年其领养了丈夫弟弟的儿子并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14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养子的生命。养子死后,因为遗产问题,吴大娘丈夫的弟弟一家要求继承并分割养子名下的两套房产及存款。吴大娘认为应当由其继承全部遗产而丈夫的弟弟一家则认为,虽然吴大娘夫妻为抚养自己的儿子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不属于合法收养,因此要求继承50%遗产。就这起事件当中的收养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来听听律师的分析。
主持人你好:本案中遗产归谁不是争论要点,要点是要确认吴大娘和养子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未进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吴大娘领养的是丈夫弟弟的儿子,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死者的生父母认为的“两家合一子”,在古代称为“兼祧”,可视为过继的一种。过继的意义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从男方家族中过继一个男孩来传递烟火。因为过继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故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更没有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而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定程序。但是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吴老太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出台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吴大娘与养子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案例七】
张先生来电咨询:2013年7月其大学毕业后,被某国有银行正式录取,在柜台上从事银行对公业务。工作2年后,张先生感觉单位内部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对发展前很忧心。于是在2015年9月向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分别递交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上交三四个月,因部门经理不同意,张先生的辞职手续迟迟无法办理。张先生为此很苦恼,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银行不批准,他是否就不能离职呢?
主持人你好:在许多单位的“离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离职须经领导批准的规定。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案例八】
市民董先生的家人来电咨询:董先生生前是一名货车司机,
去年董先生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董先生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及1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董先生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现在对于这两笔钱的分割董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发生了分歧。他们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两笔钱到底该如何认定并分割?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需要解决的是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首先,对于财产保险金而言,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1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其次,对于人身保险金而言,需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指定了的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起事件中38000元保险金指定的受益人是董先生的妻子,就应属于其所有。
【案例九】
温女士来电咨询:2013年5月朋友赵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后,赵先生迟迟不归还欠款。前几天温女士突然被告知赵先生突发疾病死亡,赵先生现有住宅房一套由其儿子居住。温女士想咨询一下,赵先生的借款是否应当由赵的儿子来偿还?
主持人你好: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在本起事件中,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十】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赠给儿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王先生随儿子生活,李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赠与房屋内。2008年王先生某因病去世,2014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李女士便居住到其女儿处。现李女士咨询,她可否以儿子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主持人你好: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李女士自愿赠与,儿子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儿子,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李女士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且合同签订后,李女士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房屋因拆迁而不存在,李女士不能要求撤销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但可以要求儿子为其解决居住问题。
【案例十一】
2014年11月12日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主车投保交强险,为自有的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2015年4月25日杨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主、挂车倒车时,撞到村民周某的间房屋撞坏,经有关部门鉴定房屋的损失为16万余元。事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杨先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现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同意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赔偿2000元,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主、挂车所负保险赔偿责任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因主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对挂车的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杨先生就该问题想咨询一下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主持人你好:本起事件中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挂车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加重其保险责任。所以,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主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仅有挂车投保的,该保险公司仍应在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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