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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电视台案例

已浏览人数:1436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市民彭先生来电咨询:去年3月,彭先生介绍并帮助朋友黄女士在信用社贷款20000元。今年7月,黄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之后离开借款所在地前往深圳。彭先生在找寻不到黄女士的情况下分两次代黄女士付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彭先生想咨询一下如何解决与黄女士之间的事情?另外他能找黄女士的前夫索要该笔贷款吗?

主持人你好:黄女士与信用社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前者为债务人,后者为债权人。彭先生在黄女士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黄女士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黄女士与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彭先生自愿代黄女士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黄女士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同时黄女士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黄女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彭先生在找不到黄女士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黄女士的丈夫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

市民卢先生来电咨询:其与妻子戚某于2008年1月结婚,于2011年3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不久,有人找到卢先生并提供了借条一支,原来是在双方协议离婚的前几天,妻子向他人借款30万元。现在因为妻子没有还钱,所以对方找到卢先生要求归还该笔欠款。卢先生想问一下,妻子离婚前产生的欠款其并不知情,是否有义务与前妻共同偿还该借款?

主持人你好:《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即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实践中,该条为一些不诚信的人所利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结合《婚姻法》对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偿还责任。本起事件中卢先生的妻子他人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妻子的借款得到了丈夫的同意,且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卢先生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三】

家住郊区的市民尚先生来电咨询:1998年尚女士调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尚先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拘后,该联社自2009年2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工资,但未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告知尚先生,也未注销尚先生的养老、医疗且未中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现在尚先生的刑事案件已经结束,他多次要求联社恢复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但单位却认为自尚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单位已经以停止向其发放工资的形式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尚先生想问问,他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主持人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不是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公会,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起事件中,一方面联社未提供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尚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解除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联社一直为尚先生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可见双方之间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联社应恢复尚先生工作,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

【案例四】

市民刘老太来电咨询:前不久其晚上带孙子圆圆在小区内玩耍,此时小区内的居民宋先生无证酒后驾驶白色奥拓小轿车倒车时,不慎将小区内设置的一块标志牌撞倒,将正在标志牌附近玩耍的圆圆砸伤。后经医院诊断,圆圆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刘老太想问一下,孙子圆圆的损伤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主持人你好:宋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将小区内设立的标志牌撞到,致圆圆受伤,其对圆圆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在设立标志牌后没有尽到防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圆圆系未成年人,其到危险地方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家住某村的陈女士来电反映:其与男友于2012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随男友父母一起居住生活。2013年4月陈女士的男友遭遇车祸身亡。不久陈女士生下女儿。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陈女士男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因上述赔偿款到位后一直由男友父母持有,陈女士多次要求将男友的死亡赔偿金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将剩余赔偿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遭到男友家人的拒绝。陈女士想咨询一下:男友死后获得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男友的遗产,陈女士作为同居配偶能否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女儿作为非婚生遗腹女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主持人你好: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女士男友的父母及女儿均系其男友的近亲属,均有权取得因其死亡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对于因男友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三十余万元,扣除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赔偿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生前是否共同生活及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则予以分割。而陈女士未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女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上述赔偿款扣除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后的剩余部分,应由死者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最为紧密的陈女士的女儿、男友父母三人平均享有。同时本案中的赔偿款系因陈女士男友死亡而获得,其形成及取得均发生在该男友死亡之后,不属于该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陈女士不能要求将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作为男友的遗产并参与分割

【案例六】

市民关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12年5月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从金某手中购买一辆长安牌轿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将该车以19 500元价格卖于关先生,过户费用由关先生承担,金某助办理过户。双方当场办理了车款交接。同年10月,公安局民警突然告知关先生该车是他人涉嫌诈骗案车辆,让其好好保管,不准转卖。2014年4月公安部门将该车扣押。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部门又将该车发还车主。关先生想问一下:他能否要求解除与车辆出卖人金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金某返还购车款19 500元?

主持人你好:关先生与金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买卖车辆系诈骗机动车的事实不知情,该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关先生是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该车,双方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同时由于金某对出卖车辆应保证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现在该车被公安部门扣押并退还车主,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关先生因金某出卖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取得该车,造成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可以要求与金某解除合同,并要求金某赔偿19 500元购车款。

【案例七】

村民秦女士来电咨询:2014年10月她与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孟先生承租秦女士的房屋,租期为一年,租金为10000元。协议签订后,孟先生按时支付了1万元租金。一个月后因村电工排查电表,需要更换新的电表,所以租赁房屋因电表问题停电。在房屋出现停电情况后,秦女士配合供电部门接通电路并可以正常使用。不久后孟先生找到秦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返还租金10000元并赔偿其停业期间经济损失。秦女士想咨询:孟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双方的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主持人你好:秦女士与孟先生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屋租赁协议达成后,孟先生向秦女士支付租赁款,秦女士向孟先生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同时由于合同应具有稳定性,当事人非因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孟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既非约定事由,亦非法定事由,因此他的该项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此外秦女士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保持水电畅通负有一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其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孟先生因停电停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八】

市民靳女士来电咨询:去年她在网上看到新疆一则招聘摘花工的广告,除管吃管住管来回路费外雇主按每公斤棉花0.9元支付报酬。见条件比较优越,靳女士报名并被录用。之后在靳女士工作过程中往棉花地外背棉花包时不慎摔倒受伤,致身体多处骨折并为此花费近8万元的医疗费。事后靳女士多次找雇主,但对方拒绝赔偿。靳女士咨询: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索赔?

主持人你好:首先靳女士与雇主之间就摘棉花这一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靳女士受雇主的雇佣为其摘棉花,提供劳务,雇主按靳女士等人摘花的斤数支付报酬,双方是平等主体。靳女士提供的劳务不具有技术含量,所得报酬按每公斤0.9元计算,仅为劳动力的价值。靳女士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没尽到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应当赔偿靳女士因损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如果雇主拒绝赔偿,靳女士可向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九】

葛女士来电咨询:她与老公黄先生惊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典礼仪式,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双方生育一男孩。为给孩子上户口和办理入托,葛女士要求与老公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但因为之前老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其担心用真实姓名进行婚姻登记被公安机关查获,隧找黄牛办理了名为彭某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用该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葛女士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黄先生因故意伤害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葛女士现在想与黄先生离婚,她想咨询一下她与黄先生的结婚证有效吗?

主持人你好:结婚证是民政机关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特定对象,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本起事件中,葛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是在登记中存在着瑕疵,不应就此否认其婚姻效力。同时如果葛女士请求离婚,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非葛女士与黄先生,不是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法院可能会依法驳回葛女士的起诉。但葛女士可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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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电视台案例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周立云律师

【案例一】

市民彭先生来电咨询:去年3月,彭先生介绍并帮助朋友黄女士在信用社贷款20000元。今年7月,黄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之后离开借款所在地前往深圳。彭先生在找寻不到黄女士的情况下分两次代黄女士付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彭先生想咨询一下如何解决与黄女士之间的事情?另外他能找黄女士的前夫索要该笔贷款吗?

主持人你好:黄女士与信用社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前者为债务人,后者为债权人。彭先生在黄女士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黄女士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黄女士与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彭先生自愿代黄女士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黄女士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同时黄女士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黄女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彭先生在找不到黄女士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黄女士的丈夫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

市民卢先生来电咨询:其与妻子戚某于2008年1月结婚,于2011年3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不久,有人找到卢先生并提供了借条一支,原来是在双方协议离婚的前几天,妻子向他人借款30万元。现在因为妻子没有还钱,所以对方找到卢先生要求归还该笔欠款。卢先生想问一下,妻子离婚前产生的欠款其并不知情,是否有义务与前妻共同偿还该借款?

主持人你好:《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即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实践中,该条为一些不诚信的人所利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结合《婚姻法》对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偿还责任。本起事件中卢先生的妻子他人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妻子的借款得到了丈夫的同意,且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卢先生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三】

家住郊区的市民尚先生来电咨询:1998年尚女士调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尚先生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拘后,该联社自2009年2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工资,但未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告知尚先生,也未注销尚先生的养老、医疗且未中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现在尚先生的刑事案件已经结束,他多次要求联社恢复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但单位却认为自尚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单位已经以停止向其发放工资的形式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尚先生想问问,他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主持人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不是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公会,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起事件中,一方面联社未提供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尚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解除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联社一直为尚先生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可见双方之间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联社应恢复尚先生工作,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

【案例四】

市民刘老太来电咨询:前不久其晚上带孙子圆圆在小区内玩耍,此时小区内的居民宋先生无证酒后驾驶白色奥拓小轿车倒车时,不慎将小区内设置的一块标志牌撞倒,将正在标志牌附近玩耍的圆圆砸伤。后经医院诊断,圆圆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刘老太想问一下,孙子圆圆的损伤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主持人你好:宋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将小区内设立的标志牌撞到,致圆圆受伤,其对圆圆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在设立标志牌后没有尽到防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圆圆系未成年人,其到危险地方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家住某村的陈女士来电反映:其与男友于2012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双方随男友父母一起居住生活。2013年4月陈女士的男友遭遇车祸身亡。不久陈女士生下女儿。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陈女士男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因上述赔偿款到位后一直由男友父母持有,陈女士多次要求将男友的死亡赔偿金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将剩余赔偿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遭到男友家人的拒绝。陈女士想咨询一下:男友死后获得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男友的遗产,陈女士作为同居配偶能否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女儿作为非婚生遗腹女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主持人你好: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女士男友的父母及女儿均系其男友的近亲属,均有权取得因其死亡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对于因男友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三十余万元,扣除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赔偿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生前是否共同生活及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则予以分割。而陈女士未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女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上述赔偿款扣除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后的剩余部分,应由死者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最为紧密的陈女士的女儿、男友父母三人平均享有。同时本案中的赔偿款系因陈女士男友死亡而获得,其形成及取得均发生在该男友死亡之后,不属于该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陈女士不能要求将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作为男友的遗产并参与分割

【案例六】

市民关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12年5月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从金某手中购买一辆长安牌轿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将该车以19 500元价格卖于关先生,过户费用由关先生承担,金某助办理过户。双方当场办理了车款交接。同年10月,公安局民警突然告知关先生该车是他人涉嫌诈骗案车辆,让其好好保管,不准转卖。2014年4月公安部门将该车扣押。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安部门又将该车发还车主。关先生想问一下:他能否要求解除与车辆出卖人金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金某返还购车款19 500元?

主持人你好:关先生与金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买卖车辆系诈骗机动车的事实不知情,该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关先生是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该车,双方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同时由于金某对出卖车辆应保证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现在该车被公安部门扣押并退还车主,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关先生因金某出卖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不能取得该车,造成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可以要求与金某解除合同,并要求金某赔偿19 500元购车款。

【案例七】

村民秦女士来电咨询:2014年10月她与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孟先生承租秦女士的房屋,租期为一年,租金为10000元。协议签订后,孟先生按时支付了1万元租金。一个月后因村电工排查电表,需要更换新的电表,所以租赁房屋因电表问题停电。在房屋出现停电情况后,秦女士配合供电部门接通电路并可以正常使用。不久后孟先生找到秦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返还租金10000元并赔偿其停业期间经济损失。秦女士想咨询:孟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双方的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主持人你好:秦女士与孟先生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屋租赁协议达成后,孟先生向秦女士支付租赁款,秦女士向孟先生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同时由于合同应具有稳定性,当事人非因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孟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既非约定事由,亦非法定事由,因此他的该项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此外秦女士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保持水电畅通负有一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其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孟先生因停电停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八】

市民靳女士来电咨询:去年她在网上看到新疆一则招聘摘花工的广告,除管吃管住管来回路费外雇主按每公斤棉花0.9元支付报酬。见条件比较优越,靳女士报名并被录用。之后在靳女士工作过程中往棉花地外背棉花包时不慎摔倒受伤,致身体多处骨折并为此花费近8万元的医疗费。事后靳女士多次找雇主,但对方拒绝赔偿。靳女士咨询: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索赔?

主持人你好:首先靳女士与雇主之间就摘棉花这一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靳女士受雇主的雇佣为其摘棉花,提供劳务,雇主按靳女士等人摘花的斤数支付报酬,双方是平等主体。靳女士提供的劳务不具有技术含量,所得报酬按每公斤0.9元计算,仅为劳动力的价值。靳女士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没尽到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应当赔偿靳女士因损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如果雇主拒绝赔偿,靳女士可向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九】

葛女士来电咨询:她与老公黄先生惊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典礼仪式,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双方生育一男孩。为给孩子上户口和办理入托,葛女士要求与老公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但因为之前老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其担心用真实姓名进行婚姻登记被公安机关查获,隧找黄牛办理了名为彭某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用该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葛女士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黄先生因故意伤害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葛女士现在想与黄先生离婚,她想咨询一下她与黄先生的结婚证有效吗?

主持人你好:结婚证是民政机关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特定对象,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本起事件中,葛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是在登记中存在着瑕疵,不应就此否认其婚姻效力。同时如果葛女士请求离婚,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非葛女士与黄先生,不是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法院可能会依法驳回葛女士的起诉。但葛女士可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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