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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电视台案例

已浏览人数:1448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焦宇飞律师

案例一

张师傅来电咨询:我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该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已长达半年之久。讨要工资时,经理总是推说现在没有钱,要等工程结束后再结算工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可以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主持人您好: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建筑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

市民李女土来电咨询:李女士在某计算机公司任会计工作,该公司每月除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外,另外还支付几百元的补助。请问补助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主持人您好:劳动者工资应当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根据1990年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津贴和补贴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不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暧补贴等。

案例三

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于201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以王先生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但公司以王先生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办理。请问公司应否为王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主持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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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电视台案例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焦宇飞律师

案例一

张师傅来电咨询:我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该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已长达半年之久。讨要工资时,经理总是推说现在没有钱,要等工程结束后再结算工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可以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主持人您好: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建筑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

市民李女土来电咨询:李女士在某计算机公司任会计工作,该公司每月除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外,另外还支付几百元的补助。请问补助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主持人您好:劳动者工资应当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根据1990年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津贴和补贴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不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暧补贴等。

案例三

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于201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以王先生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但公司以王先生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办理。请问公司应否为王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主持人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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