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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闫慧军律师
案例一
市民小刘来电称:去年到一家公司应聘,并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刘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刘支付工资。但是在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小刘的问题是,可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聘书是否就等同于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签订的聘书是难以确认为合同的;其次,“聘书”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聘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职工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刘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二
市民赵女士来电称:自己与男朋友刘先生在去年贷款买了一套婚房,主贷人为赵女士。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28万元,另外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由赵女士偿还,商业贷款则由两人一起偿还,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在两人决定分手,赵女士希望房产归己所有,并支付刘先生房屋差价,但遭到刘先生拒绝。
赵女士的问题是:如何分割房屋较为合理?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屋属于赵女士和刘先生共同出资购买,并且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因此房屋应当属于两人共同共有。从双方的购房行为、付款情况以及现状,双方虽然都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因为贷款是由赵女士作为主贷人,特别是公积金贷款由赵女士一人申请,考虑到上述原因,尤其是贷款的原因,房屋归属于赵女士所有比较合理,但赵女士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支付刘先生相应的房屋差价。
案例三
市民刘女士来电称:自己十岁的儿子小金患有疾病,不能参与剧烈运动,并将小金的病情告知学校,老师也提醒学生们避免磕碰小金。前天,同学小海在课间玩闹时,不慎将小金撞到,导致小金身体受伤。老师发现后当即将小金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刘女士。现在小金的病情基本稳定。刘女士认为学校没有承担起临时监护的责任,应当与小海一同承担小金的赔偿费用,但是遭到学校的拒绝。
刘女士的问题是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小金和小海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海撞倒小金导致小金受伤,小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小海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小金虽然在上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但被老师及时发现并通知家长、积极救治,现在呢刘女士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对小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案例四
张先生来电称:他是父母的养子,养父母还生育有两个女儿。去年养父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张先生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但是遭到养母及两个妹妹的反对。养母认为张先生不是她和丈夫的养子,丈夫的遗产只有她的两个女儿才有资格继承,张先生根本无权分得遗产。
张先生的问题是他是否可以继承养父的遗产?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我国《继承法》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张先生的养父留下的房屋属于张先生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张先生的养父去世后,这套房屋中50%的份额为遗产,张先生及养母和两个妹妹作为顺序继承人对这部分遗产都享有继承权,所以应该依法予以分割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是均等的,所以这套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应当由张先生继承,同时呢各方应当互相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五
市民张女士来电称:自己和丈夫于五年前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三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张女士,丈夫则不承担抚养费用,还可以随时探望孩子。2011年,张女士再婚,女儿跟随自己和现任丈夫一起生活。但是在去年现任丈夫因病去世,女儿从此便由张女士一人抚养。现在由于经济困难,女儿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但遭到前夫拒绝。
张女士的问题是现在还能否要求前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前夫不负担抚养费的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她的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张女士一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孩子有权要求自己的父亲支付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闫慧军律师
案例一
市民小刘来电称:去年到一家公司应聘,并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刘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刘支付工资。但是在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小刘的问题是,可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聘书是否就等同于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签订的聘书是难以确认为合同的;其次,“聘书”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聘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职工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刘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二
市民赵女士来电称:自己与男朋友刘先生在去年贷款买了一套婚房,主贷人为赵女士。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28万元,另外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由赵女士偿还,商业贷款则由两人一起偿还,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在两人决定分手,赵女士希望房产归己所有,并支付刘先生房屋差价,但遭到刘先生拒绝。
赵女士的问题是:如何分割房屋较为合理?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屋属于赵女士和刘先生共同出资购买,并且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因此房屋应当属于两人共同共有。从双方的购房行为、付款情况以及现状,双方虽然都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因为贷款是由赵女士作为主贷人,特别是公积金贷款由赵女士一人申请,考虑到上述原因,尤其是贷款的原因,房屋归属于赵女士所有比较合理,但赵女士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支付刘先生相应的房屋差价。
案例三
市民刘女士来电称:自己十岁的儿子小金患有疾病,不能参与剧烈运动,并将小金的病情告知学校,老师也提醒学生们避免磕碰小金。前天,同学小海在课间玩闹时,不慎将小金撞到,导致小金身体受伤。老师发现后当即将小金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刘女士。现在小金的病情基本稳定。刘女士认为学校没有承担起临时监护的责任,应当与小海一同承担小金的赔偿费用,但是遭到学校的拒绝。
刘女士的问题是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小金和小海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海撞倒小金导致小金受伤,小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小海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小金虽然在上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但被老师及时发现并通知家长、积极救治,现在呢刘女士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对小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案例四
张先生来电称:他是父母的养子,养父母还生育有两个女儿。去年养父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张先生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但是遭到养母及两个妹妹的反对。养母认为张先生不是她和丈夫的养子,丈夫的遗产只有她的两个女儿才有资格继承,张先生根本无权分得遗产。
张先生的问题是他是否可以继承养父的遗产?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我国《继承法》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张先生的养父留下的房屋属于张先生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张先生的养父去世后,这套房屋中50%的份额为遗产,张先生及养母和两个妹妹作为顺序继承人对这部分遗产都享有继承权,所以应该依法予以分割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是均等的,所以这套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应当由张先生继承,同时呢各方应当互相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五
市民张女士来电称:自己和丈夫于五年前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三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张女士,丈夫则不承担抚养费用,还可以随时探望孩子。2011年,张女士再婚,女儿跟随自己和现任丈夫一起生活。但是在去年现任丈夫因病去世,女儿从此便由张女士一人抚养。现在由于经济困难,女儿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但遭到前夫拒绝。
张女士的问题是现在还能否要求前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主持人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前夫不负担抚养费的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她的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张女士一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孩子有权要求自己的父亲支付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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