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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7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共有三个分篇: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29章,526条。
本文拟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亮点做简单梳理介绍。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
这一条增加了对互联网交易的规定,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肯定了预约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履行受阻,这既有不可抗力因素,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民法典》该条款对情势变更的认定中特别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限定,这将进一步扩大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
四、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新增)
这一条增加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看出,该条的修改将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五、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目前在民间借贷领域,主要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年利率24%和36%两个标准去判定是否合法,这两个利率中包括了违约金、服务费、手续费、风险金、延期费等变相植入利息中的费用。即债务人已付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债权人主张未付利息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后,代表着在层面对“校园贷”“套路贷”等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如此,就有望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高利放贷导致的借款人自杀、企业破产等社会悲剧也会随之减少。
六、保证方式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若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是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是指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是何种原因,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22-06-17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共有三个分篇: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29章,526条。
本文拟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亮点做简单梳理介绍。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
这一条增加了对互联网交易的规定,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肯定了预约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履行受阻,这既有不可抗力因素,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民法典》该条款对情势变更的认定中特别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限定,这将进一步扩大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
四、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新增)
这一条增加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看出,该条的修改将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五、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目前在民间借贷领域,主要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年利率24%和36%两个标准去判定是否合法,这两个利率中包括了违约金、服务费、手续费、风险金、延期费等变相植入利息中的费用。即债务人已付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债权人主张未付利息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后,代表着在层面对“校园贷”“套路贷”等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如此,就有望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高利放贷导致的借款人自杀、企业破产等社会悲剧也会随之减少。
六、保证方式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若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是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是指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是何种原因,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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