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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李某与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2015年6月,李某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当时8岁的施某某的手续。2017年3月31日晚,李某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医院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读 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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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2015年6月,李某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当时8岁的施某某的手续。2017年3月31日晚,李某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医院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读 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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