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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15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甲与A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甲担任战略部经理一职。2021年10月,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甲所任职的岗位亦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协商近两个月未果。12月31日,A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21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度奖金等。A公司辩称《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A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02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甲在A公司发放2021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甲要求2021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甲在A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表明甲在2021年度已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在A公司未举证甲的2021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甲在该年度为A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A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A公司关于甲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甲诉求A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03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期:2022-12-15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甲与A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甲担任战略部经理一职。2021年10月,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甲所任职的岗位亦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协商近两个月未果。12月31日,A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21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度奖金等。A公司辩称《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A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02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甲在A公司发放2021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甲要求2021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甲在A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31日,表明甲在2021年度已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在A公司未举证甲的2021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甲在该年度为A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A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A公司关于甲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甲诉求A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03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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