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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3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是否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否可以将《公司法》规定的职权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实务中有不同的认识。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界分的博弈背后是深藏着各种利益的权衡取舍。
01案情简介
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之一为: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出让、折价投资、合资开发、抵押贷款等,但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100万元金额的限制。2004年10月,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五名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某生产线并登记设立B分公司。在之后经营中,B分公司亏损150余万元。
2009年1月,A公司四名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章程》规定剥夺了股东会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五名董事滥用董事会职权设立B分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五名董事赔偿公司损失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02裁判要旨
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是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相应地该管理者的权限也可以由公司股东会自由决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赋予董事会。故A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中‘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上述金额(100万元)限制’的例外规定,并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而且《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不仅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也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03律师解读
更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并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可以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不得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权利赋予董事会行使,否则将侵害股东法定权利。
日期:2022-08-3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是否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否可以将《公司法》规定的职权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实务中有不同的认识。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界分的博弈背后是深藏着各种利益的权衡取舍。
01案情简介
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之一为:对公司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出让、折价投资、合资开发、抵押贷款等,但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100万元金额的限制。2004年10月,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五名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某生产线并登记设立B分公司。在之后经营中,B分公司亏损150余万元。
2009年1月,A公司四名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章程》规定剥夺了股东会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五名董事滥用董事会职权设立B分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五名董事赔偿公司损失1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02裁判要旨
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是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相应地该管理者的权限也可以由公司股东会自由决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赋予董事会。故A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中‘公司自主对公司资产开发,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不受上述金额(100万元)限制’的例外规定,并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而且《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不仅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也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03律师解读
更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并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可以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不得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权利赋予董事会行使,否则将侵害股东法定权利。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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