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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2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事件经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作为试点城市在国内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立法背景
从国外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在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延伸。中国在建立市场化的破产制度过程中,囿于国情先行制定了企业破产制度,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而被认为只有“半部破产法”。2019年6月,发改委、更高人民法院、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至此,个人破产提速。在此之后,即有浙江等地的法院探索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并推出相应案例,江苏等地的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是深圳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深圳商事主体总量合计339.1万家,其中中小企业215.2万家,占全市商事主体的63.4%、企业总量的99.9%。
深圳一向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中小企业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可能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破产条例的推出,无疑为中小企业破产者提供了“兜底”保障。
要点解析
一.适用对象
(一)法规原文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条款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第九条款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律师解读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款、第九条款,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满足:
1.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申请破产的原因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满足: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二.财产范围
(一)法规原文
1.豁免财产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更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本条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款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2.不能免除的债务
第九十七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六)债务人所欠税款;(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第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三)因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解读
《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豁免财产采取举例式为主、附带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为辅的立法方式,明确了豁免财产的六类具体分项和一类兜底分项,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更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需要提示的是,《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属于豁免财产,换言之,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不属于豁免财产,因此,如果债务人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责任财产并被执行。
三.个人破产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一)法规原文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二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破产申请将不予受理;三是在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也将驳回申请;四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五是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本意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不是对“老赖”的避风港,从程序上而言,也是相对完备的,对于部分寄希望于通过钻空子来申请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老赖”,条例也设置了一些限制措施或者门槛。
当然,条例的具体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是否真的能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以及,是否会对涉及个人的商业交易的模式产生影响(例如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等),则需要在具体施行之后,等待未来的考验。
日期:2022-06-21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事件经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作为试点城市在国内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立法背景
从国外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在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延伸。中国在建立市场化的破产制度过程中,囿于国情先行制定了企业破产制度,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而被认为只有“半部破产法”。2019年6月,发改委、更高人民法院、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至此,个人破产提速。在此之后,即有浙江等地的法院探索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并推出相应案例,江苏等地的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是深圳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深圳商事主体总量合计339.1万家,其中中小企业215.2万家,占全市商事主体的63.4%、企业总量的99.9%。
深圳一向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中小企业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可能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破产条例的推出,无疑为中小企业破产者提供了“兜底”保障。
要点解析
一.适用对象
(一)法规原文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条款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第九条款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律师解读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款、第九条款,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满足:
1.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申请破产的原因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满足: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二.财产范围
(一)法规原文
1.豁免财产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更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除本条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款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2.不能免除的债务
第九十七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六)债务人所欠税款;(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第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三)因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解读
《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豁免财产采取举例式为主、附带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为辅的立法方式,明确了豁免财产的六类具体分项和一类兜底分项,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更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需要提示的是,《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属于豁免财产,换言之,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不属于豁免财产,因此,如果债务人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责任财产并被执行。
三.个人破产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一)法规原文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二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破产申请将不予受理;三是在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也将驳回申请;四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五是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本意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不是对“老赖”的避风港,从程序上而言,也是相对完备的,对于部分寄希望于通过钻空子来申请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老赖”,条例也设置了一些限制措施或者门槛。
当然,条例的具体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是否真的能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以及,是否会对涉及个人的商业交易的模式产生影响(例如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等),则需要在具体施行之后,等待未来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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