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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谈︱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亮点解读

已浏览人数:1497

日期:2022-06-17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不乏亮点。本文拟就婚姻家庭编中的亮点做简单梳理介绍。

亮点一:患严重疾病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者禁止结婚。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当然,为了保障婚姻质量,《民法典》同时增加了拟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严重疾病告知义务。

亮点二:设立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也能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亮点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事实上,该项离婚的法定情形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已有引用,只是没有立法规范。《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对于欲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进行预判,有效避免另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而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同时也能促使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积极和好,避免夫妻长期分居这种不稳定的婚姻状态。
亮点四: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可以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效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亮点五:更加凸显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1. 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保护,反映了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2. 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具体为规范用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拓宽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3. 增加了离婚财产分配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双方无协议时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充分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态度,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中的忠实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亮点六: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确立了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赋予了父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为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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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7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不乏亮点。本文拟就婚姻家庭编中的亮点做简单梳理介绍。

亮点一:患严重疾病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者禁止结婚。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当然,为了保障婚姻质量,《民法典》同时增加了拟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严重疾病告知义务。

亮点二:设立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也能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亮点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事实上,该项离婚的法定情形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已有引用,只是没有立法规范。《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对于欲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进行预判,有效避免另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而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同时也能促使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积极和好,避免夫妻长期分居这种不稳定的婚姻状态。
亮点四: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可以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效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亮点五:更加凸显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1. 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保护,反映了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2. 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具体为规范用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拓宽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3. 增加了离婚财产分配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双方无协议时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充分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态度,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中的忠实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亮点六: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确立了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赋予了父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为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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