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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在举国抗击疫情期间发生了众多感人肺腑的故事,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插曲。2月4日,犯罪嫌疑人郭某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疫情严峻且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同时达到恐吓的目的。渝北区公安分局于2月5日对郭某龙实施刑事拘留。据郭某龙供述,当日,其因琐事与女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郁闷和压抑之下,便产生吐口水“恶作剧”的想法,以引发路人恐慌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2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龙作出批捕决定,次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法院依法受理了郭某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寻衅滋事罪1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寄语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构成寻衅滋事罪。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我们呼吁大家都能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同心同向、团结一致,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狙击战!
日期:2022-06-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在举国抗击疫情期间发生了众多感人肺腑的故事,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插曲。2月4日,犯罪嫌疑人郭某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疫情严峻且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同时达到恐吓的目的。渝北区公安分局于2月5日对郭某龙实施刑事拘留。据郭某龙供述,当日,其因琐事与女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郁闷和压抑之下,便产生吐口水“恶作剧”的想法,以引发路人恐慌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2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龙作出批捕决定,次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法院依法受理了郭某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寻衅滋事罪1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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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寄语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构成寻衅滋事罪。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我们呼吁大家都能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同心同向、团结一致,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狙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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