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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引言
传销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多年来一直禁而难绝。随着移动互联网、跨境电商等营销模式的不断革新,传销犯罪呈现新的形式和特点。究其本质,均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的违法犯罪活动。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传销?
如何辨别传销
传销往往假借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受害人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有的甚至通过作广告,拉名人大肆宣传,诱骗他人加入活动组织。
首先,该传销与一般的直销有着明显区别,一无经营许可证、二无店铺经营、三无退货保障、四无退出自由。人们往往是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又称“入门费”。其中所谓的“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是名义上或是虚拟内容。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参与者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其次,其组织划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组织结构均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结构。这种机制就是诱使传销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陷入其中,使传销组织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逼迫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

识别传销要看三特征
一、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
二、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三、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基本案例
案例一
2011年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销售,学习通过网站销售产品发展会员的运营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销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的名义,设立天元公司销售网站,期间赵某某发展被告人孙某某为其下线会员,并投资成立了天元公司大连专卖店,孙某某任店长。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该网站上注册多个会员号,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的销售模式,通过高额返利引诱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销售网站查询系统显示总收入为19652000元,公司剩余14315541.64元。赵某某、刘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偿还个人债务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建立传销网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14年9月,陈某伙同郑某、师某、张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静海区组织“资金互助游戏”。该游戏分为“大盘”和“小盘”。大、小盘又由下至上各分为发展级、A级、B级、C级四级模式。
在小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二,参加人员缴纳1万元成为发展级,发展级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可向上升级,发展级达到8人,A级每人可获利0.3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0.8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5.2万元,小盘出局的C级缴纳3.6万元即可成为大盘的发展级。在大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三,发展级达到27人,A级每人可获利1.2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5.4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70.2万元。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组建大盘13个,发展级共145人,缴纳资金520.2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不断发展下线,并采取接待、培训、讲课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中,陈某获利72.9万元;郑某获利39万元;师某获利39万元;张某获利39万元;陈某某获利37.8万元。一审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型传销的七变种
变种01 金融传销
特点: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财富互助平台”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现在许多金融诈骗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或假借无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入“圈套”。
典型案例:“MMM”、“珍宝币”、“百川币”、“聚宝金融”、“环求力金”、“中国蒙商”、“美洲矿业”、“易富地基金”、“虚拟U币”、“假20世纪福克斯”、“ABCD财富网”。
变种02 网络传销
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一是民众趋利心理作祟。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的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典型案例:“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
变种03 “旅游”传销
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目前,"旅游"并不在直销许可的产品范围内,短时间内旅游公司都不会成为合法的直销。
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
变种04 “工程”传销
特点:”打着“扶持”、“有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典型案例:“1040工程”、“明明商”、“西部大开发”。
变种05 “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特点:直接冒用正规直销企业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尚赫、玫琳凯、康婷等直销公司被不法分子假冒。
变种06 “假慈善”传销
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
变种07 “养老”传销
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
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
温馨提示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日益深入,传销组织也采取了种种手段来伪装自己、美化自己,需要大家更加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另一方面也要提示大家,无论传销组织采取什么样的名目、借口来“改头换面”,其“缴纳会费、层级返利”的本质却不会改变。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认清传销本质,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珍惜生命,远离传销!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以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法律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属于传销的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引言
传销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多年来一直禁而难绝。随着移动互联网、跨境电商等营销模式的不断革新,传销犯罪呈现新的形式和特点。究其本质,均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的违法犯罪活动。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传销?
如何辨别传销
传销往往假借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受害人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有的甚至通过作广告,拉名人大肆宣传,诱骗他人加入活动组织。
首先,该传销与一般的直销有着明显区别,一无经营许可证、二无店铺经营、三无退货保障、四无退出自由。人们往往是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又称“入门费”。其中所谓的“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是名义上或是虚拟内容。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参与者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其次,其组织划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组织结构均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结构。这种机制就是诱使传销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陷入其中,使传销组织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逼迫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

识别传销要看三特征
一、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
二、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三、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基本案例
案例一
2011年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销售,学习通过网站销售产品发展会员的运营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销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的名义,设立天元公司销售网站,期间赵某某发展被告人孙某某为其下线会员,并投资成立了天元公司大连专卖店,孙某某任店长。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该网站上注册多个会员号,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的销售模式,通过高额返利引诱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销售网站查询系统显示总收入为19652000元,公司剩余14315541.64元。赵某某、刘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偿还个人债务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建立传销网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14年9月,陈某伙同郑某、师某、张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静海区组织“资金互助游戏”。该游戏分为“大盘”和“小盘”。大、小盘又由下至上各分为发展级、A级、B级、C级四级模式。
在小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二,参加人员缴纳1万元成为发展级,发展级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可向上升级,发展级达到8人,A级每人可获利0.3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0.8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5.2万元,小盘出局的C级缴纳3.6万元即可成为大盘的发展级。在大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三,发展级达到27人,A级每人可获利1.2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5.4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70.2万元。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组建大盘13个,发展级共145人,缴纳资金520.2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不断发展下线,并采取接待、培训、讲课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中,陈某获利72.9万元;郑某获利39万元;师某获利39万元;张某获利39万元;陈某某获利37.8万元。一审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型传销的七变种
变种01 金融传销
特点: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财富互助平台”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现在许多金融诈骗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或假借无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入“圈套”。
典型案例:“MMM”、“珍宝币”、“百川币”、“聚宝金融”、“环求力金”、“中国蒙商”、“美洲矿业”、“易富地基金”、“虚拟U币”、“假20世纪福克斯”、“ABCD财富网”。
变种02 网络传销
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一是民众趋利心理作祟。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的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典型案例:“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
变种03 “旅游”传销
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目前,"旅游"并不在直销许可的产品范围内,短时间内旅游公司都不会成为合法的直销。
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
变种04 “工程”传销
特点:”打着“扶持”、“有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典型案例:“1040工程”、“明明商”、“西部大开发”。
变种05 “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特点:直接冒用正规直销企业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尚赫、玫琳凯、康婷等直销公司被不法分子假冒。
变种06 “假慈善”传销
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
变种07 “养老”传销
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
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
温馨提示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日益深入,传销组织也采取了种种手段来伪装自己、美化自己,需要大家更加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另一方面也要提示大家,无论传销组织采取什么样的名目、借口来“改头换面”,其“缴纳会费、层级返利”的本质却不会改变。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认清传销本质,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珍惜生命,远离传销!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以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法律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属于传销的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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