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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套路贷”!

已浏览人数:1153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这几年关于套路贷的新闻突然之间变得多了起来。网络赌博、网贷、校园贷、极速贷款,无抵押贷款、信用卡套现,这样的字眼随处可见。偶尔新闻标题中还伴随着自杀、裸照、卖淫、威胁、暴力催债等。这些借贷广告和新闻,就像是十年前城市路边随处张贴的“办证”小纸片一样,不断地出现在手机APP中。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个人借贷变得越来越普遍,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个领域,诈骗手法也是层出不穷,对于一些新人来说,稍不注意就可能会掉入他们的陷阱。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套路贷。


案例

案例一

彭某伙同周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幌子,大肆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并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0月,彭某伙同团伙,按照“套路贷”方式向被害人李某发放借款8万,经过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李某实际拿到6万元。为达到非法占有李某房产目的,彭某等人采取逼迫还款、制造走账流水等方式,虚增李某的债务至24万元,并以此为由逼迫李某还款24万元。当年11月,彭某等人又以李某债务过多为由,通过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80万元的银行流水,逼迫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汉阳区某小区价值83万元的房产转让给被告人涂某,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和80万元收条。当年12月,为达到实际控制房产的目的,被告人彭某召集团伙成员强行撬开该房屋门锁,强占房屋,最终非法占有了被害人李某的房产。李某万念俱灰,产生自杀念头,其家人无家可归。

裁判结果:

该组织从成立至案发仅1年6个月时间,营业收入达上千万元,其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汉阳法院依法对团伙首脑彭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以各自所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

案例二

2017年5月26日,王先生因需借钱归还外面欠债,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至被告人江某的公司借款,江某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王先生签下虚高借条120万元,并让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监督签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被害人王先生68万元,后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为由将其中的18万元骗取。同年6月6日,为归还江某钱款,王先生经高某某介绍向他人借款,将其中110万元转账至江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曹某某账户,后曹某某将90万元钱款转给江某。

与王先生归还虚高债务不同,钱阿姨却因理财落入了“套路贷”的另一个陷阱。被害人钱阿姨因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结识高某某,对方以高额利息吸引钱阿姨开始通过其进行投资理财。其间高某某以网签其名下房屋及做借款公证等形式获取钱阿姨的信任,至2016年10月,钱阿姨累计投资给高某某210万元。随后,高某某多次怂恿钱阿姨抵押房屋借款投资,并把钱阿姨介绍给多名放款人,层层平账至江某处。江某又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阿姨夫妇签下虚高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20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钱阿姨夫妇8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该钱款骗取。

经审查,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回报、帮助被害人平账等理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若被害人因资金短缺暂时拿不出钱投资或还债,便将被害人诱骗介绍至放款方被告人江某处借钱。一旦被害人成功借款,高某某便将钱款骗走或从中抽取手续费。

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是江某公司员工,负责上述债务的转账、催收等工作。

裁判结果: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最终,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4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4日,高某某等4人“套路贷”诈骗案与郭某等2人“套路贷”诈骗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因曾犯诈骗罪被判刑,系累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套路贷”中有哪些套路?

套路一

“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套路二

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套路三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编造各种理由,随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套路四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套路五

软硬兼施疯狂“索债”。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套路贷不还可以吗?

套路贷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很多借款人认为套路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不还了。实际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这部分钱是必须还的。借款方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目前是以36%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是高利贷,没有超过36%的部分本金与利息都必须归还。


温馨提供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使得被害人无法脱身、倾家荡产、身心遭受重创,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要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通过合法平台借贷。不贪占小便宜、别抱侥幸心理、擦亮睁大眼睛、控制个人欲望、护好私人信息。认清套路贷的“套路”,避免落入套路贷的泥淖中。


相关法律法规


1、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侮辱罪

不少放高利贷的,对借贷人极尽侮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非法拘禁罪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有的套路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9、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更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1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了解这些罪名,大家可以对相关的非法贷款对号入座,举报也能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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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套路贷”!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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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关于套路贷的新闻突然之间变得多了起来。网络赌博、网贷、校园贷、极速贷款,无抵押贷款、信用卡套现,这样的字眼随处可见。偶尔新闻标题中还伴随着自杀、裸照、卖淫、威胁、暴力催债等。这些借贷广告和新闻,就像是十年前城市路边随处张贴的“办证”小纸片一样,不断地出现在手机APP中。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个人借贷变得越来越普遍,不法分子也盯上这个领域,诈骗手法也是层出不穷,对于一些新人来说,稍不注意就可能会掉入他们的陷阱。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套路贷。


案例

案例一

彭某伙同周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幌子,大肆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并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0月,彭某伙同团伙,按照“套路贷”方式向被害人李某发放借款8万,经过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李某实际拿到6万元。为达到非法占有李某房产目的,彭某等人采取逼迫还款、制造走账流水等方式,虚增李某的债务至24万元,并以此为由逼迫李某还款24万元。当年11月,彭某等人又以李某债务过多为由,通过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80万元的银行流水,逼迫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汉阳区某小区价值83万元的房产转让给被告人涂某,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和80万元收条。当年12月,为达到实际控制房产的目的,被告人彭某召集团伙成员强行撬开该房屋门锁,强占房屋,最终非法占有了被害人李某的房产。李某万念俱灰,产生自杀念头,其家人无家可归。

裁判结果:

该组织从成立至案发仅1年6个月时间,营业收入达上千万元,其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汉阳法院依法对团伙首脑彭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以各自所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

案例二

2017年5月26日,王先生因需借钱归还外面欠债,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至被告人江某的公司借款,江某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王先生签下虚高借条120万元,并让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监督签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被害人王先生68万元,后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为由将其中的18万元骗取。同年6月6日,为归还江某钱款,王先生经高某某介绍向他人借款,将其中110万元转账至江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曹某某账户,后曹某某将90万元钱款转给江某。

与王先生归还虚高债务不同,钱阿姨却因理财落入了“套路贷”的另一个陷阱。被害人钱阿姨因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结识高某某,对方以高额利息吸引钱阿姨开始通过其进行投资理财。其间高某某以网签其名下房屋及做借款公证等形式获取钱阿姨的信任,至2016年10月,钱阿姨累计投资给高某某210万元。随后,高某某多次怂恿钱阿姨抵押房屋借款投资,并把钱阿姨介绍给多名放款人,层层平账至江某处。江某又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阿姨夫妇签下虚高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20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钱阿姨夫妇8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该钱款骗取。

经审查,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回报、帮助被害人平账等理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若被害人因资金短缺暂时拿不出钱投资或还债,便将被害人诱骗介绍至放款方被告人江某处借钱。一旦被害人成功借款,高某某便将钱款骗走或从中抽取手续费。

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是江某公司员工,负责上述债务的转账、催收等工作。

裁判结果: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最终,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4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4日,高某某等4人“套路贷”诈骗案与郭某等2人“套路贷”诈骗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因曾犯诈骗罪被判刑,系累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套路贷”中有哪些套路?

套路一

“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套路二

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套路三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编造各种理由,随意认定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套路四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套路五

软硬兼施疯狂“索债”。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套路贷不还可以吗?

套路贷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很多借款人认为套路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不还了。实际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这部分钱是必须还的。借款方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目前是以36%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是高利贷,没有超过36%的部分本金与利息都必须归还。


温馨提供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使得被害人无法脱身、倾家荡产、身心遭受重创,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要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通过合法平台借贷。不贪占小便宜、别抱侥幸心理、擦亮睁大眼睛、控制个人欲望、护好私人信息。认清套路贷的“套路”,避免落入套路贷的泥淖中。


相关法律法规


1、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侮辱罪

不少放高利贷的,对借贷人极尽侮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非法拘禁罪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有的套路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9、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更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1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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